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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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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飞等人强奸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内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飞(绰号:老海),男,22岁。 被告人王彦龙(曾用名王彦尼),男,23岁。 辩护人张存希,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内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飞(绰号:老海),男,22岁。

被告人王彦龙(曾用名王彦尼),男,23岁。

辩护人张存希,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犯强奸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及其辩护人张存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海飞打电话约被害人陈某某出来玩,并与被告人王彦龙、王某甲(另案处理)三人骑两轮摩托车接上被害人陈某某,后被告人王彦龙和王某甲在一洗浴中心客房部开了302、303两个房间,在303房间内,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和王某甲先后分别将被害人陈某某强奸

案发后,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于2011年7月20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和王云龙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甲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海飞辩称:我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王彦龙辩称:我没有强奸被害人陈某某,是她自愿的,我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张存希的辩护意见:1、案发地是在宾馆,而不是偏僻之地,被害人并没有受到限制,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合一般常理;2、本案只有被害人陈某某称其被强奸,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的陈述是真实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海飞打电话约被害人陈某某出来玩,并与被告人王彦龙,王某甲(另案处理)三人骑两辆摩托车接上被害人陈某某。之后被告人王彦龙和王某甲到一洗浴中心客房部登记了302、303两个房间。随后被告人刘海飞带被害人陈某某来到了303房间,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和王某甲先后分别将被害人陈某某强奸。

案发后,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于2011年7月20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海飞的供述:你来刑警队有什么事?我来投案的。2010年6月22日晚上,我和王彦龙、王某甲骑两辆摩托车接上陈某某,我们四人就一块儿到地摊吃饭,我们三个男的喝了几瓶啤酒,快吃完饭时,我对王彦龙、王某甲说你们先去开房间睡觉吧。吃完饭,我给王某甲打电话,知道他们在宾馆三楼开房间,我就骑摩托车带陈某某去了,大约10点钟左右,我和陈某某到了房间,我抱着陈某某亲了几下,我们两个就发生了性关系。

2、被告人王彦龙的供述:你来刑警队有何事?我来投案自首的。2010年6月22日晚上,刘海飞和王某甲来我家找我玩,刘海飞说走,出去找陈某某玩啦,陈某某坐上刘海飞的摩托车来到摊上吃的饭,我们三个人喝了几瓶啤酒,刘海飞让我和王某甲先去开房间睡觉吧,我和王某甲就骑摩托车去洗浴中心登记了两个房间。停了一会儿,我就去303房间了,刘海飞没有在房间,陈某某在床上坐着,我就上前搂住她,然后就发生了性关系。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们三个人骑两辆摩托车见有一个女的在路边站着,刘海飞骑车过去和那个女孩说了句话,那个女的就坐到刘海飞的摩托车上。约晚上10点钟左右,我们四人来到卖麻辣串的地方吃了点东西,并喝了点啤酒。刘海飞让我和王彦龙先去找个地方开个房间,我和王彦龙就去了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刚开好房间,刘海飞和那个女的就过来了。当时我和王彦龙在一个房间,刘海飞和那个女的在另一个房间。停了一会儿,王彦龙出去了,我见王彦龙一直没有回来,我就去刘海飞的房间找刘海飞和王彦龙,我推开门一看,见那个女的没有穿衣服在床上躺着,我就过去和她说话,并动手摸她肚子和腿。然后我把我的衣服脱下来,趴在这个女的身上,当时我的阴茎也不勃起,我就从她身上下来了。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0年6月22日下午2点左右,我接到一个电话,是刘海飞打的,我问他是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的,他一直没有给我说,他让我出来玩,我不同意跟他见面就挂断了电话。到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刘海飞又打来电话,我说正回家咧,他让我晚上等他的电话,我也没有回答他。到了晚上快9点钟的时候,刘海飞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说几句话,我不同意,说有事白天说吧,他不愿意就在电话里一直缠着我,我烦了就说中我出去。他就在公路那个牌那儿等我,我步行出来见到了刘海飞。他就让我上摩托车去吃饭,我就坐上他的摩托车跟他去,随后王彦龙从西边就骑摩托车过来了,后来到一个麻辣烫那儿吃的东西。刘海飞说吃完饭就将我送回家去,还没吃完饭,王彦龙说出去有点事,让我们在那儿等他,等了一会儿,刘海飞领着我在县城转了一圈,就到一洗浴中心,我问他来这儿干啥呢?他说住在这儿拿个东西就送我,我不上去,他拉着我就和他一起上了楼,去了303房间,来到房间里他就锁住门,他也没有向我提出性要求,就直接将我按倒在床上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他说都老夫老妻了有什么事儿,我说不可能了,我都结婚生孩子了,不可能跟他在一起了,他压到我身上,我就咬他,用手捏他。他用腿夹住我的两条腿,用手摁住我的两个手,我不能动,他就把我的下身的衣服脱下,他自己也脱光衣服,然后就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一面咬他一面推他,身上就没劲了,停有几分钟他就射精了,完事后我说他骗人也一直不送我回家,他说洗完澡后就送我,我就穿好衣服,我坐在床边在那儿哭,刘海飞洗完澡说下去拿东西了,他下去后王彦龙就过来了,只见他穿一条短裤,他进来后问我咋了,见我哭了,我也没有吭,停一会儿,他也是什么也没有说,从后面搂住我,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就咬他,我一边哭,他就搂住我硬脱我下面的裤子,还把我裤子裤兜上的牌给弄掉了,我反抗的没劲了,他就把我强奸了。

5、证人冯某甲的证言:我儿子外出打工,我儿媳带孩子和我住一个院子。2010年6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我儿媳把孙子交给我说你看一会儿孩子,我出去一会儿,她没有说去干什么,晚上10点多,我孙子一直哭,我就跟我儿媳打电话,刚开始打不通,过一会儿打通了,我听见我儿媳“啊”的叫了一声,我问他怎么了,她边哭边说:我一会儿就回去了。停了一会儿,我儿媳还没有回来,我就再打电话,我儿媳的手机无法接通。我就叫我三弟冯国民去找我儿媳,我三弟开车去找他。晚上11点多,我三弟打电话说找到了。到早上6点多,我三弟带我儿媳回家了,对我说儿媳被刘海飞、王彦龙强奸了。他们找了一晚上也没有找到那两个人。后来就报案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