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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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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遗弃罪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39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遗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39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遗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之妻刘某某(已判决)在医院生下一男婴,因二人不愿对该男婴进行抚养,经本村的黄某某、李某某介绍以43000元将该男婴卖给李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弃婴出生医学证明、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历以及(2011)内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亲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