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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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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伟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0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伟,男,37岁。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1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

(2013)社刑初字第000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伟,男,37岁。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1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 闫   宗   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包   景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