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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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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林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5)济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卢艳、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9日11时15分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无号牌机动三轮车载乘车人薛某、李某某,沿济源市坡头镇双堂村道路由北向南自该村核桃基地往该村居民区行驶,行驶至邵吉线北侧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驾驶三轮车翻入邵吉线南侧凹地,造成薛某当场死亡,张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待120及部分村民到事故现场后步行离开现场,到家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薛某家属、被害人李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酒某某、杨某某、杨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诊断证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接处警记录,120派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