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姚保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09年至2010年7月份,杜某某组织被告人姚保连和李某甲、姜某某、张某乙、陈某甲、路某某、姚某某、路某某、余某、张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及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推牌九

2009年至2010年7月份,杜某某组织被告人姚保连和李某甲、姜某某、张某乙、陈某甲、路某某、姚某某、路某某、余某、张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及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开设赌场数十次,杜某某非法发放高利贷217余万元,牟取非法利息2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姚保连,男,出生于1983年3月6日;

(2)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7)获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明姚保连犯销售、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缓刑考验自2007年1月6日起至2011年1月5日止;

(3)获嘉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获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获嘉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姚保连因犯销售、收购赃物罪,被羁押情况;

(4)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杜某某、张某乙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被判处刑罚;

(5)辉县市公安局到案证明,证明辉县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4日12时许在辉县市峪河镇姚屯村将姚保连抓获。

(6)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证明从杜某某处查获的笔记本、欠条等物品被扣押;

(7)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85号、(2007)辉刑初字第186号、(2008)辉刑初字第129号、延津县人民法院(2004)延刑初字第106号、获嘉县人民法院(2000)获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路某某、陈某甲、路某某、张某乙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2、辨认笔录(1)杜某某辨认笔录,经杜某某辨认,姚保连是股东之一,并伙同其在辉县市吴村镇、赵固乡、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开设赌场及参与对多人非法拘禁的人;(2)周某某、谢某、张某己、赵某丙、何某某、胡某某、路某某、马某某、王某庚、崔某甲、宋某甲、秦某甲、张某乙辨认笔录,证明姚保连系伙同杜某某开设赌场的合伙人、负责往场上领参赌人员,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3、被害人郜某某、崔某乙、陶某某、杨某甲、宋某乙、徐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张某丁、王某戊、魏某某、王某丁、石某某等人分别陈述其在杜某某开设的赌场上赌博,欠杜某某高利贷被非法拘禁等事实。

4、证人证言(1)同案犯杜某某证言,证明这一伙有二、三十个人。固定的人是姚保连等人。开设赌场本金有100万左右,获利有100万左右,都被股东分了,放高利贷获利23.3万元利息,2009年以后是姚保连及其手下维持秩序。赌场提供参赌人员的车辆、赌具、赌桌等;

(2)同案犯李某甲证言,证明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的团伙有杜某某、姚保连等人。有人欠高利贷的没法还和老婆离了婚,有的人输了钱不敢回家,在外面躲债,给村子造成很坏影响。

(3)同案犯姜某某证言,团伙中杜某某一个人说了算,姚保连也是听杜某某的,他们四个人负责找赌场的地点,并负责往赌场上领人顶门,在赌场上他们负责照头往外放高利贷,并负责要账。姚保连手下有小林、坤鹏、荣钊和另外三个人;

(4)同案犯张某乙证言,姚保连从2009年冬天开始和杜某某开场。姚保连在场上负责生活及治安;

(5)被告人路某某证言,赌场还是老八开的。其给杜某某的赌场介绍过人,还替老八拘禁过他人。赌场上老八规定:谁照头借的钱,老八向谁要,然后照头人再向借钱人要账。杜某某通过钱上管理股东们。

(6)同案犯姚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姚保连介绍到杜某某赌场的,姚保连在杜某某赌场上负责顶门,往赌场上拉人,有时候也找赌博的场地;

(7)同案犯余某证言,其参赌从经济上受到损失,生活也受到影响,怕杜某某他们要账,成天心惊胆颤,不敢回家,在外面跑;

(8)同案犯张某丙证言,杜某某是真正的黑社会,手下有很多人,欠钱不还的话就把人关起来。在赌场上,他们刚开始不用带钱去,都是放的高利贷,不还就打人、关人,我在杜某某赌场输的钱包括利息钱,一共给了杜某某十几万,家里人一直生气,老婆也要离婚;

(9)同案犯郭某某证言,杜某某开设赌场的规矩,赌博结束后,杜某某和各门负责人平分“水钱”;

(10)同案犯高某甲证言,2010年6月底,其和路某某在知青快捷酒店拘禁他人;

(11)同案犯陈某甲证言,因为杜某某开个赌场,其跟张某乙在场上领过工资。2010年6月份,在自己家开有赌场,并利用赌博进行诈骗。

(12)同案犯路某某、张某戊、程某某、王某乙、谢某证言,其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

(13)同案犯王某己证言,其参与非法拘禁、利用赌博进行诈骗的事实;

(14)同案犯王某丙证言,其利用赌博进行诈骗的事实;

(15)同案犯张某甲、王某庚证言,其参与开设赌场、购买毒品让赌客吸食的事实;

(16)同案犯崔某甲证言,其为赌场服务如看门、放哨、买东西等;

(17)同案犯赵某甲证言,证明其是通过姚保连去的赌场;

5、被告人姚保连供述,其2009年通过张某乙在吴村镇一赌场上认识,后来去了几次,和杜某某熟了,就和杜某某合作,往赌场上领人,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及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每次都有二三十人。姚某某在赌场上负责抽水,陈某丙负责治安、要账、看管欠账人,杜某某负责放钱。

(三)、非法拘禁罪

1、2009年冬的一个天,因秦某甲借姚保连赌债1万元,未归还.被告人姚保连、姚某某、郭某某等人将秦某甲控制,在辉县市玉龙轩宾馆等地非法限制其自由,并挟持到处要账,第三天上午因秦某甲还4000元后被释放。停了几天,姚保连、姚某某、郭某某等人在辉县市西大街将秦某甲控制后,先后在辉县市奥博纸厂、辉县市玉龙轩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劫持秦某甲四处借钱。

2、2010年4月份,因曹某某欠杜某某5.7万元赌债未还,杜某某派被告人姚保连和赵某甲将曹某某控制在峪河一旅社内七、八天,姚保连派赵某甲劫持曹某某四处要账,经过四天,曹某某还了2万元后被释放。2010年5月份左右一天,将曹某某控制,拉到杜某某煤场,杜某某非法限制曹永新的人身自由,次日下午,姚保连、赵某甲等人带领曹某某到其家里拿两万元钱后,于下午3时左右释放曹某某。

3、2010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因宋某甲在被告人杜某某赌场上借两万元未还,被告人姚保连和赵某甲等人在灶君庙抓到宋某甲并对其殴打,宋某甲被带至杜某某煤场,后被杜某某、姜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