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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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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朱相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原 审 被 告 人 朱 相 红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一 案 二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3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朱相红,女,1971年6月1日生,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

原 审 被 告 人 朱 相 红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一 案 二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3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朱相红,女,1971年6月1日生,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2002年7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3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19日因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月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刑初字第55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将罪犯朱相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3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3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7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2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刑初字第552号逮捕人犯决定书决定对朱相红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刑执字第00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将罪犯朱相红收监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12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相红犯贩卖毒品罪,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2015)宛龙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柯、袁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朱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1、2013年3月24日中午,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在南阳市长江路宜如家快捷酒店吸毒的王某某,王供出毒品是从朱相红处购买的。当天下午2时许,在枣林派出所民警的控制下,王某某向被告人朱相红联系200元购买毒品“老黄皮”2包,二人在南阳市七一路小花园附近交易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从朱相红身上查获14包毒品,共6.38克和配料1包0.25克,经鉴定,6.38克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0.25克配料检出巴比妥、咖啡因。

2、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王甲某向被告人朱相红联系购买毒品1大包2小包“老黄皮”,二人在南阳市工业路中心加油站中州村入口处交易时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从朱相红身上查获18包毒品,共7.17克,经鉴定,查获这些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3、2013年7月15日,徐某某、沈某某给被告人朱相红联系购买毒品,在南阳市育阳桥北头朱相红以每包9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沈某某两包“老黄皮”。

4、2013年7月17日上午,沈某某给朱相红联系购买毒品,在南阳市育阳桥北头朱相红以每包90元的价格卖给沈某某1包“老黄皮”。

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朱相红在南阳市滨河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朱相红身上查获毒品6小包,重3.23克。经鉴定,这些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朱相红的供述

2013年3月31日上午我在网吧睡觉(哪个网吧,我记不清了),王甲某给我打电话说要“一包大的,两包小的”,他说在工业路中心加油站南边的道口见……我坐在摩托车上没下来,王甲某把钱给我,我正给他掏毒品时被你们抓到了,王甲某给我多少钱,我没数。大包(白颜色塑料纸包装)约0.4克,小包(黑颜色塑料纸包装)约0.3克。我要卖给王甲某的毒品是一大两小,约1克重,大包每包200元,小包每包100元。今天在我身上搜到18包毒品,经称重,一共7.17克。我的毒品是在火车站俱乐部小涵洞东边路边买的,只要早上8、9点钟我往路北台阶上一站,就有两个人给我送货,大包每包25元,小包每包20元,我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他们在哪里住。我买毒品主要是自己吸,一般不卖,今天王甲某给我电话要毒品,我就给他送去了。卖给我毒品的人好像是新疆人,长啥样我就不住了。毒品吸完了,就去小涵洞那儿买,具体几天买一次没有算过。我平时都是在网吧里吸的,具体哪个记不清了,因为毒瘾一上来,看见网吧,就进去了,我一个人吸,吸完就走了。

2013年3月24日下午2点左右,六哥给我打电话:他有点不得劲,向我要两包东西,问我有没有。我知道他说的是想向我要两包老黄皮,我说有,我刚买的。我们约定在七一路小花园附近的桥上见面,我骑着一辆灰色的摩托车从东往西赶到小花园附近桥上,见到六哥后他给我200元钱,两张100元钱,我给他两包老黄皮,这时候有警察上来抓住我俩,直接把我们带到枣林派出所来了,从我身上搜出14包老黄皮,一包调料。把六哥从我手里买的老黄皮也扣押了。这些老黄皮是我刚从车站铁路涵洞桥两个新疆人手里花450元买了16包老黄皮。我买这么多老黄皮吸食一部分,卖一部分。今天卖给六哥的两包老黄皮100元一包,我卖给他两包白色包装的。我吸食老黄皮已经十来年了。我以前还从两个新疆人那里买过四五次老黄皮,以前每次买10包,300元。

2013年7月15日快中午的时候,一个叫德广的男子用公共电话给我打电话说要两包东西。我知道他是要买两包毒品黄皮。我们就约好在滨河路淯阳桥头见,我骑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车牌号5273U来到桥头,德广和一个叫二浩的男子已经在桥头等着了,他们俩人给了我180元钱,我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拿出两小包黄皮(白色塑料纸包装)给了德广和二浩后就骑摩托车走了。

还有一次就是2013年7月17日快中午时,德广又给我打电话要毒品,我们约好在卧龙大桥北头见的面,德广给了我90元钱,我又卖给了他一包毒品。

我身上的毒品是五天前在火车站铁路俱乐部西边小涵洞“大头”那里买了十小包,每小包价格30元,我卖出去两包,我自己玩了一包,被公安机关抓获是身上还有六小包。经民警称重,一共3.23克,我对称重无异议。

证实了其买卖毒品的事实经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3年3月24日下午2点多我正在七一路小花园从朱相红那里买黄皮的时候被你们公安人员抓获后带到枣林派出所了。黄皮指的是毒品海洛因。我从朱相红那里买过两次,第一次是2012年10月份,买100块钱的,买一个(包),这次买200块钱的,买两个(包)。我认识朱相红是通过西岗徐老三介绍认识的,听徐老三介绍说,社会上的人乱说朱相红手里有黄皮(毒品海洛因)。第一次买毒品是在卧龙岗大门处也就是2012年12月份,我给徐老三打电话说我想买东西(指黄皮),然后徐老三给我个电话,电话号码记不住了,然后我就打这个电话联系,我说要个东西(指黄皮),是个女的接的(就是今天你们逮住的那个女的),这个女的说到卧龙岗门口见面,到了以后我们电话联系,交易后我们就各走各的,以后就没有联系。

证实了其在朱相红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经过。

(2)证人王甲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