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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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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江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2014年1月10日晚上22时许,在南阳市S231线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豫RT1446出租车是我承包的车,我来配合调查。2013年8月底,我和刘航签了协议,他把鸿瑞公司的豫RT1446出租车转包给我了,我给了他19000元的转让费,公司

2014年1月10日晚上22时许,在南阳市S231线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豫RT1446出租车是我承包的车,我来配合调查。2013年8月底,我和刘航签了协议,他把鸿瑞公司的豫RT1446出租车转包给我了,我给了他19000元的转让费,公司其他的费用都由我出。这个事也没有跟鸿瑞出租车公司说。2013年9月中旬,我联系上刘江江,就让他过来开夜班。白天人员不确定,有时是我,有时是朋友过来帮忙,刘江江也开过。……我是在信臣路的加气站看到一个广告,才联系上刘江江的,以前也不认识。我知道他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我看过。2014年1月10日豫RT1446出租车白天车是我开的。我和刘江江拼租在滨河路风帆小区的一间房子里,1月10日晚上18时许,我开车回到小区,他收拾了一下,大概18点40分左右开车出的门。刘江江出门时没有吃饭,当天晚上11点多,有人打电话给我,说豫RT1446出租车在潦河出事了。我就赶紧给刘江江联系,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到现场,问人在哪里,后来去768医院见到刘江江,当时我也没和他说话。

(3)证人刘某某证言:

我哥哥刘江江开出租车的时候出了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我来说明情况。2014年1月11号我妈给我打电话,说刘江江开车出事了,我13号就从东莞回来了。2014年1月16日在南阳市768医院,刘江江可以说些话,他给我说了些情况。事发当晚七八点的时候,刘玉帅给我哥打了三、四个电话让我哥去吃饭,我哥一到饭店看到还有其他人,而且还不认识,就说要开车离开。刘玉帅非拉着他,说是认识一下。吃饭的时候他劝我哥喝酒,后来就和每个人喝了一杯啤酒。我哥说他们吃完饭就去KTV唱歌,唱完歌,刘玉帅就拉着我哥去潦河,然后就在南邓路出事了。我哥说当时车上一共四个人,我哥开的车,一个女的在后排坐着,刘玉帅和李帅坐的那个位置就记不清了。我哥说自己开的车,看到迎面过来一辆救护车,车灯很亮,两车就相撞了。我哥就给我说了这么多。

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士良陈述:

2014年1月10日18时,我驾驶着豫R1BA11白色五菱面包车从邓县出发回红泥湾家中,当时车上一共三个人,我是驾驶员,副驾驶位坐着老郭,老张坐在后面,我们沿着南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辛店时,我对面过来一辆轿车迎着头就过来了,我就往右侧连忙打方向,还没来得及,听见一声响,就撞上了我的面包车左侧,我紧紧的抱着方向盘,害怕我的车翻,我的面包车又往前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停下来了,我从车上下来往后看,看见先撞我的小轿车又和一辆闪着警灯的救护车撞在了一起,两个车基本上撞报废了。我吓得不敢往近前上去,瘫倒在了路边。我是自西向东行驶的,离道路右侧边缘大约有两米左右开着大灯,我用的是五档,车速大约是60km/小时。和我相撞的小轿车从我对面过来,是自东向西行驶的,他突然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占用我的车道,速度还非常快,我就往右侧打了一下方向躲避,但是没有躲过去,还是撞住了。我发现小轿车时,大约与我相距约50米;但他突然越过中心线径直朝我车开过来时,和我相距大约有10米远。我赶紧变闪光灯往右打方向,结果距离太近无法躲避,与小轿车相撞时,我的车在中心线右侧有2米多远。撞车后,我车可能是轮胎被撞爆,方向保不住,我车又往左前方滑行几十米远。小轿车的车头左侧先撞住了我的左侧前轮后,擦着车身过去了,我下车看时,我的车左侧前后轮胎都爆了。小轿车撞住我后,又撞住我后面的救护车,救护车在我后边和我同向行驶。小轿车是一辆出租车,我没敢去看,不知道车号,也不知道车上有几个人。事故发生后,我吓迷了,瘫在路边,不知道咋办,也没有报警,直到警察去后,我才慢慢缓过来劲,警察问谁开的面包车,我说是我开的车。我驾驶的车是我自己的,一年前从一个叫小龙的人手里买的,当时花了36000元,没有过户,行驶证登记的车主是郭成然。我当时对准小龙签的协议,我的车没有交强险。我和老郭都是在建筑工地上干活,今天他俩坐我的车回家。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我开这辆面包车有一年多了,一直没有办驾驶证。2012年8月份我买了这辆面包车一直开着,我开车期间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

(2)被害人周明青陈述:

2014年1月10日21时40分许,我驾驶豫RC0515江铃救护车沿南邓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闫庄路口东边大约200米左右时,有一辆出租车从对面行驶过来,先撞住我前面的一辆面包车,我听见一声响,我惊讶的瞬间,该出租车就撞上我驾驶的救护车的左前角,我被撞蒙了。我当时是自西向东在中心线的右侧行驶,用的是五档,车速大约是五十多码。面包车在我面前大约三四十米处,和我同向行驶,也是在中心线右侧,车速也不快。出租车是自东向西行驶的,他越过了中心的黄线跑到了我们的车道上,先撞上面包车,又紧接着撞上我的车,凭我的感觉,出租车的车速不低于八十码。出事故前,我看到出租车的车灯向南侧偏,感觉他占着我的车道时,离我大约有五六十米远,我就开始往右打方向躲避,我已经躲到快到路边了,但还是没有躲过去,出租车的车速太快了。当时我的车上就我一个人,出租车上有几个人我不知道。我有驾驶证,是CIE证,车辆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我当时是从邓县送病人回来出的事故,我开着大灯和警灯。事故发生后我被撞蒙了,什么也不记得了。出租车和面包车的驾驶员是谁我也不知道。

6、被告人刘江江供述和辩解

2014年1月10日下午,刘玉帅给我打电话说晚上一起吃饭,18时30分左右我在风帆小区从豫RT1446轿车的车主手里接的车,到车站南路汉画馆南边的一个地锅饭店吃饭,我喝了二两白酒。后来刘玉帅说邓县有个朋友,让我拉着他们去邓县,我驾驶着豫RT1446轿车拉着刘玉帅、刘玉帅的妻子和另一个男子去邓县。我们沿着伏牛路到雪枫大桥,从十二里河到S231线后转向邓县,行驶到正大饲料西边时,就出事了,我清醒时就到了医院。我驾驶的是一辆牌照为豫RT1446的出租轿车,车主姓欧,我是司机,我有B2驾驶证。本案中对我作出的血醇鉴定意见、车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我都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刘江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