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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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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我今天来投案自首,主动过来交待一下以前诈骗别人钱的事。先说一下骗人家五千元那次…大概是2010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前夕,我通过在市区考场门口处散发小广告的方式把我手机号15838448080向考生宣传,声称能在执

我今天来投案自首,主动过来交待一下以前诈骗别人钱的事。先说一下骗人家五千元那次…大概是2010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前夕,我通过在市区考场门口处散发小广告的方式把我手机号15838448080向考生宣传,声称能在执业医师考试中间提供答案,考试前一两天,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说需要答案,我就和他相约去白河南的理工学院门口见面,见面时,对方是一男一女两个人,我当时复印了自己的身份证,并承诺办不成退钱,他们就相信了,后来我和他们商量后就约定了办这事的价格,总共1万元,付款方式是先付五千元,事后通过了再付五千元,如果通不过退还对方四千五百元,我当时就收了他们五千元并写了收条…因为我根本就不具备发答案的能力和设备,也没有给他们发答案的想法,我跟他们说的都是编造的,我只是想利用考生的这种心理骗走他们的钱,所以后来拿到钱后我就关了手机躲着他们,后来就跑了。另一次是骗别人三万元的事,对方是个女的叫庞立勤,在浙江永嘉开药店,大概也是2010年医师考试时期的事,她先给我联系说想办理医师资格证,他就委托他的外甥跟我联系。经过商量他的外甥在银行给我转了三万元钱,我收到钱后,庞立勤的外甥一直催,我没办法就想通过街上办假证广告,办一个假证给他,经过联系,我找到了一家…经过讨价还价以一万二千元成交,办好后我一直放在永安路的租住地,有一天庞的外甥去找我,我把假证给他了,后来庞的外甥又找到我,说证件的执业地点在湖南,需要变更,非拉着我一起去浙江,我不得已就跟着庞的另一个外甥一起去了,到浙江后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说是假的,我就编了理由说可能我们没有熟人人家不给办,等回南阳找找人再说,回来后,我就跑了。我没有能力办理这种证件,都是我编的,目的就是想骗点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王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自首、退脏、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邢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