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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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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宾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74号 罪犯张国宾,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遂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74号

罪犯张国宾,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遂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财物及冻结在案的赃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对张国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国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初,为谋取非法利益,张国宾等四人预谋后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经营“多尔太酒”。自2010年3月至案发,通过宣传诱使四百多名群众参加销售多尔太酒62000余瓶,销售数额达24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本案情节严重;该犯系主犯;系自首。

罪犯张国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2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宾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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