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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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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吉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48号 罪犯范吉成,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48号

罪犯范吉成,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吉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三月五日起至二O二五年三月四日止。该犯于2010年9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吉成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12日至3月日期间,被告人范吉成先后六次谎称乘坐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用事先准备的匕首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245元。被告人范吉成曾因奸淫幼女判刑十五年,2006年释放,系累犯。

罪犯范吉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获得3次表扬,1次警告。该犯患有脑血栓、左半身麻木,经鉴定审批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吉成确有悔改表现,为病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吉成减去刑期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四年九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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