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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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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52号 罪犯贾海建,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海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52号

罪犯贾海建,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海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贾海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海建自入狱以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贾海建于2006年1月30日下午,该犯所在村子的村民与邻村村民因琐事发生争执产生殴斗,后在争吵过程中,该犯持棍对邻村村民贾某头部猛击致重伤。

罪犯贾海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8次,共扣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海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且多次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被扣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海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