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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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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白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0日被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海涛,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宋某,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尹凯,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寒,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白某、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韩晓伟,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朱海涛、田野,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尹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1月底,被告人杜某、白某从他人处低价购买假冒“卫群”牌精制碘盐20余箱(50袋/箱,400g/袋),后二人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前刘沟村自己开办的某烟酒商贸店内向被告人宋某等人销售,从中牟利。宋某在明知其购买的食盐为假冒食盐的情况下,仍在郑州市中原区大中原水果批发市场的某粮油商行内向他人出售。2014年5月5日,执法人员从宋某处查扣“卫群”牌精制碘盐0.28吨。经检验,查扣的精制碘盐碘含量未达标,为不合格加碘食用盐。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宋某带领公安人员将杜某、白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杜某、白某、宋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盐业案件现场调查(检查)笔录及照片、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决定书、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取证盐业违法物品清单、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白某共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人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白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将所经营的商店转让,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白某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1月底,被告人杜某、白某从他人处低价购买假冒“卫群”牌精制碘盐20余箱(50袋/箱,400g/袋),后二人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前刘沟村自己开办的某烟酒商贸店内向被告人宋某等人销售,从中牟利。宋某在明知其购买的食盐为假冒食盐的情况下,仍在郑州市中原区大中原水果批发市场的某粮油商行内向他人出售。2014年5月5日,执法人员从宋某处查扣“卫群”牌精制碘盐0.28吨。经检验,查扣的精制碘盐碘含量未达标,为不合格加碘食用盐。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宋某带领公安人员将杜某、白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5日11时许,郑州市盐业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其在大中原水果批发市场蔬菜区的某牛肉胡辣汤店检查,后他们问其使用的食盐从哪里购买的,其告诉他们是从市场蔬菜区某粮油商行买的,并带他们带过去,之后其回到店里,后来盐业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其某粮油商行里卖的盐是工业用盐,对人体有害,不能使用,之后还将其店里批发的盐搬走了,最后还将买盐的货单拿走了,这些盐是2014年4月中下旬在某粮油商行购买的。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市盐业管理局盐业处的副处长,2013年11月份盐业处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村某烟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卫群”牌绿标碘盐是假盐,当场查扣了假盐五箱(50袋/箱,400g/袋),并当场对店里的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现场处罚,并告诉他们食碘盐是国家专卖产品,不能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盐,并告诉他们以后不能购买和销售假冒碘盐。

3、盐业案件现场调查(检查)笔录、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证实了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郑州市大中原水果批发市场宋某经营的“某粮油商行”店内有假冒“卫群”牌食盐0.28吨(400g/袋,50袋/箱),现场经典试剂测试,该批盐产品不含碘,并予以扣押的事实。

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取证盐业违法物品清单,证实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抽样取证假冒“卫群”牌食用盐1000g,并经宋某签字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