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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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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自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漯立刑申字第5号 翟自忠: 你为所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6)召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漯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作为一个对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漯立刑申字第5号

翟自忠:

你为所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6)召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漯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作为一个对外独立的单位,可以自主按规定发放奖金,你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何军民给你一台数码相机是礼品,且当时你已调离,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笔记本电脑是作为办公用品被你带到高新区税务局,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你也不构成贪污罪

本院经复查认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发(1996)082号《关于成立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显示,“市地地方税务局成立涉外税收管理科(对外称××市(地)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漯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本质应属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内设科室,不适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发(1996)217号文件规定,你无权决定将国有资产270800元作为福利发放给本部门人员,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使用公款13250元购买数码相机以其他发票入帐,并将数码相机据为私有,应认定为贪污行为,认为属于礼品、纪念品性质的理由不能成立。使用公款购买笔记本电脑,用21600元的超市发票冲帐,帐目上不显示该项资产,物品由个人占有使用直至案发追回,应属贪污行为,以上两行为构成贪污罪。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