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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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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金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金,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金,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4月30日由太康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金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金金014公诉,被告人王国粮派检察员李娟马厂镇杨庄行政村王楼村驾驶豫P0G725号灰色长安面包车在太康县商贸大世界对面路南的胡同里将刘某霞的绿佳牌电动车与许莉莉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1465元、2158元。2、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金在太康县清集乡中意联华超市门口处将赵某光的豫PU9333的灰色长安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3、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金在太康县城关镇交通路众佳汽修厂门口将程某义的豫P59E98红色桑塔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5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金的供述和辩解、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金犯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以后不再犯错,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金金014公诉,被告人王国粮派检察员李娟马厂镇杨庄行政村王楼村驾驶豫P0G725号灰色长安面包车在太康县商贸大世界对面路南的胡同里将刘某霞的绿佳牌电动车与许莉莉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1465元、2158元。2、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金在太康县清集乡中意联华超市门口处将失主赵某光的豫PU9333的灰色长安面包车盗走,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3、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金在太康县城关镇交通路众佳汽修厂门口将失主程某义的豫P59E98红色桑塔纳轿车盗走,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5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

另查明,2009年5月20日李某金因犯盗窃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6月11日李某金因犯盗窃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期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金供认不讳,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车辆照片、车架号照片、车辆信息、太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领条、转让协议、收条、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抓获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金犯罪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长 王纪元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