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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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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响犯聚众斗殴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雷响、曾用名李雷想、李想,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9月1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雷响、曾用名李雷想、李想,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9月1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由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12月25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雷响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雷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下午15时许,丁某某和王某某在网上发生矛盾后,并约定在太康县高贤乡大杨庄打架,随即被告人李雷响伙同丁某某、丁某某、刘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太康县高贤乡大杨庄,与王某某见到后将王某某打一顿,后王某某扬言这事没完,要报复。2014年4月26日中午,丁某某、丁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约定,双方在太康县城关镇团结北路河堤斗殴,王某某纠集鲍某、贺某某、万某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三十多人持刀、砖头、木棍等,被告人李雷响伙同丁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等9人持钢管,当日13时50分许,双方在太康县城关镇团结北路东侧河堤路上聚众斗殴,致丁某某、胡某某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及另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雷响犯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对其判处。

被告人被告人李雷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下午15时许,丁某某等人与王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在网上发生矛盾,并约定见面后打架,随即被告人李雷响伙同丁某某、丁某某、刘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前去,并在太康县高贤乡漳岗街上购买钢管5根,在太康县高贤乡大杨庄北边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王某某扬言要报复。2014年4月26日中午,丁某某、丁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约定,双方在太康县城关镇团结北路河堤斗殴,王某某纠集鲍某、贺某某、万某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三十多人持刀、砖头、木棍等,被告人李雷响伙同丁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等9人持钢管,当日13时50分许,双方在太康县城关镇团结北路东侧河堤路上聚众斗殴,被害人胡某某在河提散步时,躲闪不及,被王某某方用砖头将其腿部砸伤。经太康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被害人胡某某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雷响供述:2014年4月25日下午,我在王集乡街上上网,丁某某对我说跟我去一下漳岗有点事。我和丁某某、丁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丁某某开着一辆小货车带着我们去了漳岗,到漳岗,我们又去了大杨庄,在大杨庄的路边上我们遇到了四五个年轻人,我们车上有个我不认识的人对路上的人说了几句话,说完后我们开车去了大杨庄,丁某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下车了,那四五个年轻人也过来了,我看到丁树芳打了那个年轻人一巴掌,那个我不认识的人踢了那个年轻人一脚,我看到后准备下车,那四五个年轻人就跑了,边跑边说这事不算完。4月26日中午,丁某某来到网吧里叫我,让我跟他一起去太康县城打架,丁某某叫上在网吧里上网的人,丁某某就开着一辆小货车带着我们去太康县城,当时我们去了一共9个人。我们就在大桥那停了车,在河堤上等着,那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拿了钢管,把钢管藏到了袖子里,过了一会从西边河堤上跑过来二三十个年轻人,有一个我不认识的说了一句我们撤吧,我们就开始往东跑,躲了起来。我看见丁某某被那二三十个年轻人追上了,把丁某某围在中间打,有一个年轻人手里拿的有刀,拿刀的年轻人一刀砍在了丁某某头上,其他人拿砖头和棍朝丁某某乱打,丁某某被打倒在地上。

2、另案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4年4月25日下午14时许,我在王集乡街上顺鑫网吧上网,当时我登的是我妹妹王某某的QQ,有人在QQ上骂王某某。我就在王某某的QQ上对骂人的人说你再骂一句试试,那个人还继续骂,我就问他是谁,他说他叫王某某(洋),是方城的,并给了我手机号码对我说,我在漳岗想找事就来找我。我对王某某说你等着一会就去。15时许,我在网吧里叫上平时一起上网的朋友,我开着一辆小型货去漳岗,王某某说他在大杨庄。然后我们五人开车去大杨庄,见到王某某,我就问他骂人这事怎么解决。王某某说我错了。我就打了王某某一巴掌,刘某踢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他们就跑了,王某某边跑边说这事没完。4月26日上午12时许,王某某让我来太康县城还说不来是孙子,我就到网吧,我朋友李某、刘某也接到王某某的电话,让我们去太康县城西关广场。我和刘某、丁某某、李某、刘某某、王某某、还有两个人,我们九个人从网吧开着小型货车去了太康县城,在团结北路桥南头等。有十多分钟,桥南头西边河堤上来了一群人,我看见王某某在最前面,我们九个人看见他们人多,就开始往东跑,我是在最后面,在跑的时候,我被人用砖头砸到了后背,王某某和他带来的人就追上我,把我围到了中间,他们往我身上乱跺,把我跺倒在地上,一群人对我拳打脚踢,其中有人用砍刀砍我,砍到我的头上和我背上,还有人用砖头砸我。

3、另案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4年4月25日中午14时许,我在网吧玩,我哥丁某某来找我说有人找事让我和他一起去打架,我就跟着他去了,当时一起去的还有刘某某、刘某某、李雷响,我们五人开着一辆小型货车去了漳岗,到漳岗后,丁某某在漳岗街上一个电焊门市部买了一个2米多长的钢管,把钢管截成五根放在车上,丁某某给对方打一个电话后,说对方在大杨庄,我们就开车去大杨庄,到大杨庄遇到四个年轻人,我哥问他们有没有叫王某某的,其中一个人说他就是,我哥说别在庄里说事,我们去北边,王某某说好,我们就去了大杨庄北边,我哥丁某某踢了王某某一脚,我打了王某某一巴掌,然后王某某就跑了,边跑边说你等着。4月26日中午13时许,我哥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在县城,让我们过去打架,让我叫人一起去县城。我在网吧里叫上平时一起玩的朋友和我哥丁某某一起开车去太康县城北河堤,我们到之后,在河堤的养猪场旁边等,过了一会,我看到从西边跑过来一群年轻人,那群年轻人边跑边往我们这边乱扔砖头,我们看到他们有三四十人,人比较多,我们就跑了,跑到旁边的胡同里,等我们出来时,看到对方的人已经走了,我哥丁某某被打倒在地上,头上全是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