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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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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文龙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龙,男,1985年7月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5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

(2014)西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龙,男,1985年7月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5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被告人赵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赵文龙驾驶豫P10138号货车沿S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箕城高中路段时,与反方向被害人谢X驾驶的无牌号农用三轮车相撞,后被告人赵文龙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谢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赵文龙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文龙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赵文龙驾驶豫P10138号货车沿S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箕城高中路段时,与反方向被害人谢X驾驶的无牌号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谢X当场死亡,后被告人赵文龙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赵文龙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文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文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22万元,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赵文龙予以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XX、陈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华县公安局痕迹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文龙认罪、悔罪,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文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