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笑宇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12、被告人李笑宇以金华驾校、中州驾校开具的收款单据及汇款单证实被告人李笑宇以金华驾校、周口中州驾校名义收取杨XX、叶XX、杨XX、陈保XX、高XX、王XX现金19700元,收取董X现金3300元、赵XX现金5800元、赵XX现金5

12、被告人李笑宇以金华驾校、中州驾校开具的收款单据及汇款单证实被告人李笑宇以金华驾校、周口中州驾校名义收取杨XX、叶XX、杨XX、陈保XX、高XX、王XX现金19700元,收取董X现金3300元、赵XX现金5800元、赵XX现金5800元、高X现金4500元、江XX现金6600元、赵XX现金4800元、刘XX现金5000元、张XX现金5000元、张XX现金5000元、刘XX金5200元、冯XX现金5200元、郭XX现金5200元、解XX现金6800元、梁X现金5000元、方XX现金5000元、张XX现金5000元、路XX现金5000元、周XX前现金5500元、赵XX现金5500元、宋XX现金5000元,以上现金共计123800元。

13、李笑宇伪造的杨XX、方XX、刘XX、张XX、宋XX、路XX、张XX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成绩单七份。

14、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中心证明及查询结果证实,周XX、赵XX、杨XX、叶XX、杨XX、陈XX、高XX、王XX、张XX、刘XX、梁X、方XX、董X、赵XX、赵XX、江XX、赵XX、刘X、冯XX、解XX、王XX、王XX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未受理驾驶证业务;张XX、宋XX已办D证,不符合办理小车驾证条件;张雪垒、路留伟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受理驾驶证业务;高X、郭XX于公安机关立案后受理驾驶证业务。

15、西华县公安局关于对李笑宇银行帐户查询情况说明。

16、中州驾校营业执照、办理驾驶证已受理学员名单、驾驶证已出名单。

17、西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查询记录证实由于王XX、王XX外出打工,收据一直未补。

庭审中,被告人李笑宇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州驾校受理学生名单。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不能证实已被公安机关驾驶员考试中心受理,其中张海龙没有计入诈骗数额,张XX、方XX计入诈骗数额的原因是被告人李笑宇伪造了张雪垒、方林坤的假科目成绩单。公诉机关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笑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笑宇辩称指控的犯罪数额高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李笑宇已将收取的学员培训费全部转交给淮阳中州驾校负责人程X,张XX、董XX等人收取的有介绍生源好处费,被告人李笑宇没有收到所开收据上的全部现金的辩护意见因辩方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笑宇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笑宇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笑宇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备案、未取得任何手续资质的情况下,伪造金华驾校、周口中州驾校的印章,以金华驾校、周口中州驾校的名义招收学员,并伪造驾驶证、伪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先后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23800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笑宇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笑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