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欢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欢,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2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拘在逃,2014年6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35号起

(2014)西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欢,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2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拘在逃,2014年6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欢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9日23时,被告人杨欢在泛区桂林洗浴中心内与被害人尹XX发生争执,后杨欢用拳头击打尹XX脸部,致尹XX鼻骨粉碎骨折,经鉴定,本次伤害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23时,被告人杨欢在泛区桂林洗浴中心内与被害人尹XX发生争执,杨欢用拳头击打尹XX脸部,致尹XX鼻骨粉碎骨折,经鉴定,尹XX本次伤害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共计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0元,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XX陈述,证人尹XX、杜XX、钱X、杨XX、尹XX、尹XX、王XX、杨X、杨X、董XX证言,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接处警情况说明,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到案情况说明,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发破案报告,民事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西华县公安局无前科证明,被告人杨欢户籍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欢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助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