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金清理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清理,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0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清理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

(2014)西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清理,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0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清理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齐、被告人金清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金清理在未办理林木采访证的情况下,以5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艾岗乡杨庄行政村朱华庄自然村西南地南北生产路

西侧的26棵杨树,已采伐掉24棵,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13.3978立方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清理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金清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金清理在未办理林木采访证的情况下,以5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艾岗乡杨庄行政村朱华庄自然村西南地南北生产路西侧的26棵杨树,已采伐掉24棵,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13.397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清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金XX、刘XX、刘XX、杨XX、凌XX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无前科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清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清理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清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俊武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