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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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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新埂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新埂,男,1967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超,河南良策律师事务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新埂,男,1967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超,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新埂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新埂及其辩护人冯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被告人马新埂在协助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开展东湖外环备战路征地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冯某某的名义虚报土地0.68亩套取征地款27540元,其中马新埂分得15540元,冯某某分得12000元。检察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新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构成贪污罪;马新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马新埂已全部退出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新埂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新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涉案款全部退出,社会危害小,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新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共古吕街道工作委员会新古工文(2011)158号关于马新埂任北湖村委党支部委员的批复、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拨付东湖外环路项目土地补偿款及附属物补偿款的报告、农村信用社联行业务来往帐凭证、征收土地协议书、领款条、新蔡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信息部有关帐目、农村信用社存款凭证和取款凭、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人冯某某、段某某、马某某、赵某、马某甲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埂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新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款已全部退出,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十三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新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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