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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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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峰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西少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2015)西少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华县大王庄乡霍坡村双汇冷鲜肉副食店内,购置2台捕鱼机(1台捕鱼机名称为六狮王朝,红颜色,1台捕鱼机无名称,白颜色,2台捕鱼机均有8个窗口,均有上分、退币功能)、1台赌博机(名称为九珠传奇,有赌博功能)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钱某某、邓某某、霍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所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王某某开设赌场案查获经过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审 判 员 :李沐华

代理审判员 :李灵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昕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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