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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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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平、夏路、时明印犯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4)西少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平,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文盲。 辩护人曹云华,男,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路,男,1991年2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 被告人时明印,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 西华

(2014)西少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平,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文盲。

辩护人曹云华,男,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路,男,1991年2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

被告人时明印,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平、夏路、时明印犯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掩饰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平及其辩护人曹云华,被告人夏路、时明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1、2014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至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对被害人岳某某及妻子王某某驾驶的蒙B53794号货车油箱中的柴油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岳某某发现,被告人及三同伙持凶器围攻岳某某,岳某某的妻子王某某被打伤。

2、2014年6月11日凌晨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到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南区停车区实施盗窃时,发现服务区内的保安何某某走过来,被告人陈玉平及同伙误以为何某某发现他们的盗窃行为,用拳头和电棒将何某某打倒在地后逃窜。

(二)、盗窃罪

1、2014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至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南区停车区,将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豫K51232货车油箱内价值1000元左右的柴油盗走。

2、2014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至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南区停车区,将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豫NB8665货车油箱内价值1000元左右的柴油盗走。

3、2014年5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至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南区停车区,将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豫P33832半挂牵引车油箱内价值1500元左右的柴油盗走。

4、2014年5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至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南区停车区,将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豫N41367的凯马牌货车油箱内价值600元左右的柴油盗走。

5、2014年5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四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到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南区停车区,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皖S2L832五征奥驰牌货车油箱内价值500元左右的0号柴油盗走。

6、2014年5月2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到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北区停车区,将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皖N88302货车油箱内价值2000元左右的0号柴油盗走。

7、2014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到夏邑县高速路服务区北区,将被害人闫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N72466的解放牌货车内价值1500左右的柴油盗走。

8、2014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窜到夏邑县高速路服务区北区,将被害人石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N31809的解放牌半挂车内价值2200左右的柴油盗走。

9、2014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窜到兰南高速开封市陈留停车区西区,将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N1202的重型半挂集装箱货车内300多升0号柴油盗走,价值约2100元。

10、2014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到兰南高速开封市陈留停车区西区,将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B08678的重型半挂车内的380多升0号柴油盗走,价值约2700元。

11、2014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MNOOO的白色瑞风商务面包车窜到商周高速路柘城服务区,将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鲁Q4933W的红色解放牌半挂车内的价值800多元的柴油盗走。

12、2014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MNOOO的白色瑞风商务面包车窜到商周高速路柘城服务区,将山东省成武县成武镇孟窖行政村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鲁QJ9866的解放牌半挂车内价值1200多元的柴油盗走。

13、2014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MNOOO的白色瑞风商务面包车窜到商周高速路柘城服务区,将山东省林沫县青云镇吴界前村128号的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鲁Q3880W的半挂货车内价值1000多元的柴油盗走。

14、2014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MN000的白色瑞风商务面包车窜到商周高速路淮阳服务区,将黑龙江省安达市新兴街11组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MP3098的货车内的700升左右的柴油盗走,价值约5000元。

(三)、妨害公务

2014年6月23日夜,西华县公安局民警孙某某等人在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蹲点抓捕盗窃大货车油箱内柴油的被告人陈玉平及其同伙。2014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玉平、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四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从高速公路进入林楼服务区,公安局民警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嫌疑车辆加速撞向民警所驾驶的白色皮卡车,导致两辆车损坏,两民警受伤,被告人陈玉平及三同伙下车逃窜。经鉴定,孙某某、杜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四)、掩饰瞒犯罪所得罪

1、2014年7月份,被告人夏路先后2次以每吨62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陈玉平等人所盗的柴油,共计1.92吨。

2、2014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时明印先后2次以每吨6600元、62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陈玉平等人所盗窃的柴油共计3.34吨。

被告人陈玉平辩解,公诉机关指控我两起抢劫罪我没有参与,指控我妨害公务罪,当时我喝多了,我就没有去。指控我犯盗窃罪,我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