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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春林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5)淮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春林,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如皋市吴窑镇,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9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

(2015)淮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春林,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如皋市吴窑镇,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9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春林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合同诈骗罪

2014年1月,被告人郝春林采用伪造公司印章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虚构转包淮阳县葛店乡回龙集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事实,与刘某某等人签订合同,并在收取20万元保证金后

逃匿。

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3年期间,被告人郝春林为承揽工程,伪造江苏神绿园林

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白银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查获。

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伪造的公司印章、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春林利用伪造、编造的虚假证据材料,冒用他人名义与人签订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春林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春林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郝春林辩称:本人和被害人签订合同时用的公司资质是找人借来的,不知道是假的,没有逃匿。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至3月份,被告人郝春林采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虚构转包淮阳县葛店乡回龙集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事实,与刘某某等人签订合同,并在收取20万元保证金后逃匿。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综合证据

被告人郝春林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

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证明等。证明侦查机关

在被告人租用车辆中查获印章六枚,分别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2)、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神绿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白银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租赁车辆已发还车主。

(3)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系伪造。

(4)海南华城建设有限公司年检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所出示的46000000016612号营业执照副本为该公司因遗失已作废的营业执照。

(5)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提取的”海南华城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该公司所丢失。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客观存在。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前证言。证明被告人郝春林与李健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保证金5万元是本人交给郝春林。

(2)证人闫某甲证言。他和堂弟闫某乙一块出资从村民手中租赁土地搞项目,地点在淮阳县葛店乡回龙集去葛店街与淮郸公路交叉口西北角,对外他全权负责。郝春林想承包该工程,因为相关土地手续还未批下来,不能大面积施工,他当时给郝春林说:“等我们把手续办好可以大面积施工时,工人进场后再和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没有和郝春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同意他把工地转包给任何人。后来听张建说郝春林和刘某某、任某、李某签订合同、收取他们保证金。他没有收过郝春林钱。

(3)证人孙某某(打印社业主)证言。证明其打印社没有打印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认识郝春林。

(4)证人云某某证言。通过朋友张建认识郝春林,听说郝春林在淮阳县开发一个项目,并把其认识的做建筑的刘某某、李某介绍给张某并一起在淮阳见到郝春林。2014年1月初的一天,刘某某给他电话联系说和郝春林在界首签订合同并让其过去,等他到时,他们已经签好合同。后来听说刘某某向郝春林交过钱。

证言李某某(淮阳县新华大街邮政储蓄门前刻章点中间摊位业主)证言。证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2)”印章不是在其刻章部刻制,不认识郝春林。

证人李某(阜阳火车站西从事刻章业务)证言。证明被告人使用的“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不是在其刻章店刻制。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12月,老乡张某、高某说他们有个朋友郝春林与淮阳的一个人合伙在淮阳葛店乡有个项目部。第二天,他和蒋某、高某一起到淮阳葛店工地上见到郝春林,郝春林说他和当地的一个开发商合伙开发准备建商业街,一共10万平方,包工包料每平方780元,问他们是否同意做,他们说回去考虑考虑。过几天,郝春林给他的合伙人蒋琳打电话问是否承接这个工程,蒋某问手续是否齐全,郝春林说一切手续齐全。后于2014年1月3日郝春林和张某一起带着相关手续到安徽界首与他和蒋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郝春林出示手续有: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2013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2013023号)。按照合同约定他于2014年1月5日在界首通过建设银行向郝春林汇款履约金5万元(收款人:郝春林,账号:4340621270266442)。2014年过了正月十五,他和蒋某多次问郝春林开工时间,郝一直往后拖延。到3月份,他们到淮阳找到郝春林和他的合伙人闫记书,郝说想立即开工需要重新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外再交5万元安全生产保障金。2014年3月初在淮阳和郝春林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向郝交了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郝给其打了收据。后来经打电话、面谈,郝以种种借口一直推迟开工日期,一直未开工。2014年5月开始联系不上郝春林(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找不到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