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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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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民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4)淮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士民,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于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淮阳县豆门乡。因涉嫌强奸,于2014年8月1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

(2014)淮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士民,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于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淮阳县豆门乡。因涉嫌强奸,于2014年8月1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9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士民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士民及辩护人郭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士民在明知高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窜至淮阳县豆门乡夏刘营高某家中,与高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双相心境障碍,目前躁狂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DNA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士民明知他人有精神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士民辩称:本人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双方自愿,并不知高某患有精神病,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犯罪时并未使用暴力,未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并非完全失去性行为防范能力,只是性防范行为削弱;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士民在明知高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窜至高某家中,与高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双相心境障碍,目前躁狂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高某陈述,2014年6月11日中午13时许,她领着孩子去村里小卖部买冰糕回家的路上,见到老张(被告人张士民)并让他去家里玩,他就跟着她到她家,他让老张给她买冰糕去,他就去了,14时许,她在家休息,听见老张在外面拍门,老张从门缝里递给她两块冰糕叫她开门,她接过冰糕吃了说没有钥匙,闺女拿走了。老张就从后面邻居家墙头上翻上来,跳到她家后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她是自愿的。下午她将老张翻墙去的事告诉了丈夫刘某。和丈夫一块报案了。她和老张经常发生性关系,喜欢老张。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士民供述与辩解,因干活与被害人的丈夫认识,听说他妻子有精神病,去过他家并在他家吃过饭。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他去豆门乡夏刘营村干建筑活,中午在刘俊华家吃饭、喝酒之后,在附近买了一些小孩吃的东西,去刘俊华邻居“谢”(被害人丈夫乳名)家,当时他家大门锁着,他喊“谢”不在家,院墙里过来一个小孩,说他爸不在家,他把东西从门缝里递过去后就回自己家了。当时他喝多酒了,记不清是否进到被害人家、是否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被害人丈夫)证言,因和老张一起干活认识了,从去年开始他经常去他家,感觉他不是好人,就不让去他家了,后来听说他出去干活时,老张经常去他家,因为妻子高某有精神病,平时出门时把她锁在院里。2014年6月11日晚7点干建筑活回到家,听女儿说老张又来了,还买了两块雪糕,他问妻子老张怎么进来的,妻子说他翻墙进来的,并说他俩发生性关系了。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和刘某前后邻居,刘某妻子大脑不正常、精神病。张铁蛋(张士民)经常去刘某家,2014年6月11日听刘某说其妻子被张铁蛋强奸了。

证人刘某甲(被害人所在村委党支部书记)证言,证明被害人高某精神上有问题,表情不太正常,说话前言不搭后语。

证人宋某(被害人母亲)证言,证明其女儿患有精神病。

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麦收前,张士民找其去项城干活,他没有去,他让张士民找同村的“谢”去干,张士民去找“谢”了。

4、书证、

被告人张士民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

(3)河南省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被害人高某处于发病期,情感高涨,鲁莽行为,性欲亢进,无羞耻感,由于受精神病的影响,对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鉴定意见为:双相心境障碍-目前躁狂相;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4)淮阳县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侦查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蓝色儿童上衣上所检精斑是张士民所留;烟头上所检DNA是张士民所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士民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他人有精神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士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靳 芳

审 判 员 :李兰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王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