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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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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王北北、海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016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龙,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因盗窃,于2013年2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016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龙,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因盗窃,于2013年2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北北,曾用名王东辉、王晨,男,1990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辉,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海洲,男,1988年2月9日出生,回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住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王北北、海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王北北、海洲、辩护人李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李龙、海洲、王北北伙同李富喜、李中旭(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驾车窜至淮阳县太昊陵景区,被告人李龙、王北北翻墙进入景区后用管钳把景区东大门内侧的锁剪断,海州从大门进入。后四人窜入西南角皇玉阁内,将柜台内的手镯、手链、挂件等玉器盗走。作案后在同案犯李富喜组织下将赃物平均分成五份,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时,在李龙住处查获玉器二百余件。经鉴定,此份被盗物品价值27308元。

被告人李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将赃物分成五份有异议,认为在分赃的过程中实际只分成了两份。

被告人王北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解理由与李龙基本一致。

辩护人李光辉认为,1、被盗物品在分赃的时候实际分成了两份,不应当认定分成了五份。本案被盗物品没有全部找到,不应用推定的计算方式来认定本案被盗物品的价值。2、被告人王北北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王北北没有组织、预谋、策划和指挥作案,也未参与购买作案工具及踩点,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王北北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李龙的住所,使公安机关对同案犯能顺利抓捕,具有立功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王北北主观恶性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王北北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海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解没有参与分赃,且积极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李龙、海洲、王北北伙同李富喜、李中旭(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管钳、手套、面罩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淮阳县太昊陵景区,由李中旭负责放风,被告人李富喜、李龙、王北北翻墙进入景区,李富喜用管钳把景区东大门内侧的锁剪断,海州从大门进入,四人窜入西南角皇玉阁玉器店内,将柜台内的手镯、手链、挂件等玉器盗走。作案后,由于海洲与李富喜发生纠纷并表示不对赃物进行分配,后李富喜便将赃物分成二份,李富喜、李中旭得一份,李龙、王北北得一份。由于赃物无法出手,李富喜将自己与李中旭分得的玉石丢弃于周口市许湾乡双阁运河。李龙、王北北分得的这份玉石一小部分由王北北拿走后,剩余赃物藏于李龙住处。公安机关在对李龙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玉器二百余件。经鉴定,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27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海洲供述与辩解,盗窃淮阳太昊陵是李富喜提出来的,后来李富喜骑着摩托车载着他在太昊陵景区进行踩点,紧接着李富喜又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去第二次踩点。李富喜绘制好路线图给他们四个人进行分工,买了作案工具。2014年4月27日晚上他们几个人骑着摩托车来到太昊陵东门北侧的院墙下,李富喜、李龙、王北北翻墙进去后用管钳剪断大门里面的锁,他从大门进入景区了,当时李中旭在外面把风。他们在景区内来到一个玉器店,用管钳剪断门锁进入后,开始用书包装里面的玉器,他感觉书包已经装满了,李富喜就让他们几个开始往外走,出了玉器店之后李富喜用手掂量了一下他的书包感觉没装满,李富喜又领着李龙、王北北拐回去装玉石了,大约过了几分钟他们几个就返回来。作案后,李富喜让他来到其租住的地方把偷来的东西让他进行分类,看到李富喜拿出来一盒金镶玉玉坠大约二百多个,具体数目不清楚。偷的玉石有手镯、手链、玉石原料、金镶玉玉坠等,之后再也没有和他们联系。作案的工具在当晚李富喜收回去了,听说管钳仍湖里了,偷来的东西后来怎么处理的不清楚。

2、被告人李龙供述与辩解,2014年3、4月份,李富喜和李中旭让帮他干活,说事成之后分给他们每人一万块钱,后来就在长庆街一个牌场找到王晨(王北北),在海洲家见了面,当时看到李富喜手里拿着一张图,李富喜说这是他们的目的地,需要翻过三道墙。当天晚上,李富喜给他们每人发了一个网状的头套和橡胶手套,并安排注意点别弄上指纹。来到太昊陵景区院墙外,李中旭负责接应,海州蹲着让李富喜踩在肩膀上,然后他们几个配合着翻墙进入了景区来到一个玉石店门口,李富喜将大门锁剪开后,李富喜、王北北、海州三个便进去装玉石,当时李富喜让他在门口把风,大约十多分钟时间他们三个人出来了,出了玉石店之后李富喜用手掂量了以下海州和王北北的书包发现没有装满,李富喜领着他和王北北又回到玉石店将书包装满后便返回了。出了太昊陵之后,李富喜将发给他们的头套、手套都收回去了,还搜了他们几个的身。后来他们五个人见面打算分东西,由于李富喜总是推拖着不愿意分,最后海州和他闹翻了,海州说东西不要了,也不跟富喜玩了,之后海州就走了。后来他和李中旭、王北北来到李富喜租住的地方,李富喜提出将偷来的东西分成两份,李富喜和李中旭一份,他和王北北一份,当时他和王北北分了一塑料带东西,分的有玉镯、金镶玉、手链、玉牌等。他和王北北将分到的东西拿到了临时开的一个宾馆内,王北北拿走了一小部分大约有一百多件,剩下的他拿回家放在了鞋盒子里面,分的东西一件也没有卖,也没有送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