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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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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 辩护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

辩护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内黄县审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认定335户843人不符合低保条件仍然享受低保的依据,有证据显示在843人中有很多人是符合低保条件的,有很多人仍然在发放低保;内黄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只负责对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审核,没有能力对每一户低保进行入户调查,不应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发放低保的情况负责;二审期间上诉人带领公安干警抓获网上逃犯,构成立功”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张 鑫

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原嘉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