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福真,又名苗富强,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任集乡段庄行政村后苗庄。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6月4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守运,鹿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福真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福真及其辩护人尚守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被告人苗福真的父亲申请对苗福真的年龄进行骨龄鉴定,延长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苗福真和陈某某(未满十四周岁)通过QQ聊天认识,之后两人经常通过QQ聊天并多次见面。2014年5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苗福真和陈某某在任集乡十字街东“江华网吧”门口见面后,将陈某某带到任集乡段庄行政村后苗村其大伯苗大单家,强行将陈某某强奸。2014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苗福真使用陈某某的堂姐王圆圆的手机给陈某某发信息,以王圆圆让陈某某给她送鞋为由,将陈某某骗到苗大单家,当晚再次将陈某某强奸。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苗福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苗福真辩解称,我和陈某某是在谈朋友,我没有强奸她。陈某某说她已经十四岁了,我们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的家人、邻居、老师、同龄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苗福真是生于1997年5月25日,在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苗福真和陈某某(出生于2000年7月3日,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通过QQ聊天认识,之后两人经常通过QQ聊天并多次见面。2014年5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苗福真和陈某某在任集乡十字街东“江华网吧”门口见面后,将陈某某带到任集乡段庄行政村后苗村其大伯苗大单家,强行将陈某某强奸。2014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苗福真使用陈某某的堂姐王圆圆的手机给陈某某发信息,以王圆圆让陈某某给她送鞋为由,将陈某某骗到苗大单家,当晚再次将陈某某强奸。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苗福真供述,我和陈某某是通过QQ聊天认识的,认识以后,我们常用QQ和手机互发信息,我就让她做我的女朋友,陈某某也同意了。我就带着她去了我大伯苗大单家,他家没人住。我在苗丹家一共和陈某某发生四次性关系,第一次她不同意,我强行和她发生的性关系,后来三次我要求和她发生性关系,她都是同意的。我和陈某某认识时,她说已经十四岁了,我们发生关系后,她说她是七月份过生日,还说她也叫王某某。我哥苗福振的实际年龄比我大两岁,我和苗福振的户籍年龄都是错的,我实际是1997年5月25日出生的。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和苗富强是几个星期前通过QQ认识的,他让我做他的女朋友,我看他人不错,就同意了。过了没几天,我堂姐让我去网吧找她,在网吧门口见到苗富强,他把我拉到他家里,在堂屋东间,苗富强把我按倒在床上,脱我的上衣,他在脱他自已的衣服时,我抱着衣服跑到门前,他又把我拽回去,和我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他把我送回家了。这次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当时我掐他胳膊了。2014年5月8日下午3点多钟,我堂姐王园园给我发信息,让我到苗富强住的地方给她送鞋,我到苗富强家后,把鞋交给我姐,然后我脱掉鞋在床上玩手机,过一会我想走时,发现我的鞋被苗富强放起来了,他说我姐已经骑着我的车子走了。我就给他要鞋,他不给我,天快黑时,我提出上厕所,他才把鞋给我,我穿上鞋想爬墙出去,苗富强手里拿着一把小刀,用刀划自已的脖子,说有什么事可以给我解释。然后我们就进了西间,我拿着他的手机登上他的QQ,发现有好多暧昧的话,我就把手机给他看,他不再说话了。后来他就把我抱到东间的床上脱我衣服,我就用手挖他的胳膊上几下,他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他从我身上起来去西间看电视,我坐床上哭,没一会就睡着了。第二天,我发现他又把我的鞋放起来了,一直到下午六点多,我躺在床上睡到5月20号的早上7点多,醒来后我妈和王棒、王孟氏、苗福强的奶奶都已经到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把我和苗富强带走问情况。我和苗富强以前说过14岁了,但生日还没到,是7月过生日。 3.证人王xx证言,我女儿告诉我说,陈某某在三天前放学时有七八个男孩子拦住不让走,其中一个是苗庄的,脸上有个疤。然后我女儿就领着我和马云、王棒去苗庄找人。在一处民宅,我们叫不开门,就翻墙进去,见到陈某某和一个男孩在堂屋里,我就报了警。 4.证人马x证言,2014年5月18号我女儿陈某某晚上没有回家,第二天我跑到王圆圆家去找,也没有找到。到了20号,我就和王棒到学校去找,在学校碰见王孟氏和她女儿,她女儿说有个女孩对她说,她和陈某某走到苗庄的时候,有几个男孩拦住陈某某,有个男孩是苗庄的。然后她就领着我们去了苗庄。找到这个男孩家,我们叫门没人吭,从门缝看到堂屋有人,我们几个就翻墙头跳进院里,到堂屋一看我女儿在堂屋西间床上坐着,她看到我们就一直哭,王孟氏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女儿是2000年农历7月初3出生的,是在任集乡武店村一个私人诊所接生的,现在这个诊所已经扒掉了。我女儿现在还没有入户口,和我们村田素琴的儿子陈路坤是同龄人。 5.证人王xx证言,2014年5月17日,我到苗磊家后,在堂屋西间看到苗富强和陈某某在床上,头朝东在一个被窝睡着,我就从屋里出来上学了。18号下午,我去苗磊家借他妹妹苗佳佳的鞋穿,当时苗富强也在,他用我的手机给陈某某发个短信,让她来时送双鞋。陈某某给我把鞋送来后,我和陈某某就在苗磊家写作业,下午5点多,我听见陈某某和苗富强在东屋吵架,我就去劝,陈某某让我滚,我一气就走了。 6.证人陈xx证言,2014年5月19日中午,我去苗丹家叫苗福真回去吃饭,当时还有一个女孩也在,我就抓住苗福真又吵又骂的,我一气就走了,我走的时候那个女孩也没有走。第二天早上,有三四个人到我家找那个女孩,我就领着她们去了苗丹家,叫开门后,屋里就苗福真和那个女孩。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把苗福真带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