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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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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良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进良,男,生于1956年6月12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60612685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魏集镇营子村七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进良,男,生于1956年6月12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60612685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魏集镇营子村七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进良在本村西地与本村村民李树尧、王胖妮夫妻因为责任田发生矛盾引起互殴。被告人李进良用脚把王胖妮腰背部踢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胖妮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进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进良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进良在本村西地与本村村民李树尧、王胖妮夫妻因为责任田发生矛盾引起互殴。被告人李进良用脚把王胖妮腰背部踢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胖妮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王胖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进良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胖妮陈述,证人李树尧、李全成、蒋银花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魏集派出所情况说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进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