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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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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红光,男,生于1976年10月19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101904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城关镇王沟桥村六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红光,男,生于1976年10月19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101904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城关镇王沟桥村六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5日15时许,商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商水县城关镇王沟桥村六组检查时,发现该村村民王红光加工的食品肉皮冻中添加有硫酸铝铵(明矾)。经黎明化工研究院检测,王红光所生产的肉皮冻铝的残留量为980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红光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建议处以拘役。

被告人王红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15时许,商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商水县城关镇王沟桥村六组检查时,发现该村村民王红光加工的食品肉皮冻中添加有硫酸铝铵(明矾)。经黎明化工研究院检测,王红光所生产的肉皮冻铝的残留量为980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书证有被告人王红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黎明华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报告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红光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庭审中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红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