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帅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帅帅,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西村231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商丘公安局建设派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帅帅,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西村231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商丘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8日经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9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素勤,鹿邑县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帅帅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帅帅及其辩护人李素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1日夜,被告人王帅帅结伙周如意、戴龙春(2人已判刑)和徐晶晶、任超珍、周攀登、杨萌萌、王帅帅的朋友(以上5人另案处理)在鹿邑县北关紫禁城歌厅A05包房唱歌,田高、吴坤朋(2人已判刑)、张宇(户籍名安昆仑,已判刑)、王磊等人在A02包房唱歌,A02包房的陪唱小姐“小雅“因在走廊里碰到了王帅帅二人发生争吵,被人劝开,24时许,在A05包房唱歌的任超珍又在大厅里找到”小雅“与其吵骂起来。而后双方包房的人员都从包房里出来,被人劝到了歌厅外的大街上,双方人员发生打斗,被告人王帅帅也参与其中,打斗中周如意腹部被人扎伤后,从对方手里将匕首夺回,将王磊胸部、田高左上肢、吴坤朋胸部、张宇扎伤,周如意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王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田高、吴坤鹏的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王帅帅现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30000元。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帅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帅帅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素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帅帅存在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王帅帅在该起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打架行为,被告人王帅帅也是受害人之一,头部被对方用砖头砸伤缝合四针,当场昏倒在地,腹部被对方用刀捅伤缝合三针;2.该案受害人王磊的死亡与被告人王帅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王帅帅的父母已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且得到谅解;3.被害人王磊一方存在一定过错。4.被告人王帅帅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帅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1日夜,被告人王帅帅结伙周如意、戴龙春(2人已判刑)和徐晶晶、任超珍、周攀登、杨萌萌、王帅帅的朋友(以上5人另案处理)在鹿邑县北关紫禁城歌厅A05包房唱歌,田高、吴坤朋(2人已判刑)、张宇(户籍名安昆仑,已判刑)、王磊等人在A02包房唱歌,A02包房的陪唱小姐“小雅“因在走廊里碰到了王帅帅二人发生争吵,被人劝开,24时许,在A05包房唱歌的任超珍又在大厅里找到”小雅“与其吵骂起来。而后双方包房的人员都从包房里出来,被人劝到了歌厅外的大街上,双方人员发生打斗,被告人王帅帅也参与其中,打斗中周如意腹部被人扎伤后,从对方手里将匕首夺回,将王磊胸部、田高左上肢、吴坤朋胸部、张宇扎伤,周如意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王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田高、吴坤鹏的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王帅帅现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帅帅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9月11日晚上,我和周如意、周攀登、任超珍、徐晶晶、小飞我们一块在鹿邑县紫禁城KTV唱歌,周如意开的房间,当时还碰到了周如意的两个朋友,后来知道他叫戴龙春。当时我从唱歌的房间里出来透透气,在走廊里和一个女的碰了一下,当时也没什么事,周如意和他的朋友从房间出来,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没事,我就进房间里了,周如意和他的朋友没有进房间,我出去看时,就看见周如意和他的朋友在和那个女的吵,之后就被KTV的人给劝开了,我们回去又玩了一会后,就拿东西准备走,当我们走到大厅的时候,又碰见那个女的了,周如意和任超珍就和那个女吵起来,我和周如意还有几个都上车了,看见周如意的朋友戴龙春还在那,我们就下去叫戴龙春,这时来了几个人就开始打我,把我打倒了,我的腹部也被扎伤了,我也没看见谁扎的我,后来我就被抬到车上,之后还有人砸我们的车,后来就去医院了。

2.被害人田高的陈述,案发当晚,我和吴坤朋、安昆仑(张宇)、王磊、强子、强子的朋友以及安昆仑的两个女性朋友在A02房间唱歌,后来一个叫“小雅”的女陪唱过去唱几首歌后出去了,“小雅”出去时碰住了对门房间的一个人,吵起来,没有打起来,“小雅”又进到A02房间给安昆仑说给人吵架了,安昆仑和“小雅”就出去了,我和强子的朋友也跟着出去了,“小雅”就和对门房间的一个男的(个子比较矮)在吧台吵。吵过之后,我害怕安昆仑动刀给人打架,我就把安昆仑腰间的刀夺走了,强子的朋友给我说:“对方人多,这架不能打。”强子的朋友又把刀从我手里夺走了。在吧台吵架的时候不知道为啥,王磊和吴坤朋又回来了。吵完架,对门的人都出去到门口,他们中间的一个男的说:“有本事你出来。”听后小雅就出去了,安昆仑、吴坤朋、王磊、我就跟着出去了。强子的朋友出没出去我没在意。我刚走到紫金城门口,过来一个男的(穿个白色的上衣),我朝这个穿白衣的男的脸上打了一拳,这个穿白衣的男的就朝我打来,我一躲,他用刀扎在我的左胳膊上,我捂着伤口站在旁边看的女的后面,没有再上前去。这个穿白衣的男的就朝人多的地方去了。过了有几十秒,我看到王磊站不稳倒地了,之后那些人就开着车跑了。安昆仑拿着一块砖头去撵,后面还跟着一个男的和安昆仑一起撵。我没有看见是谁用刀扎的王磊。

3.被害人吴坤朋的陈述,2011年农历8月14日我和张宇、文力、王磊、田高、强子、以及强子的一个朋友在鹿邑县紫金城KTV唱歌,文力在那玩了一会就走了,强子到十一点多的时候走了,过了不久,我和王磊也走了,后来接到田高的电话,说有事让我们俩回去。当我们回到歌厅的时候就发现有几个男的和歌厅的一个田高所认识的陪唱的女子在歌厅的大厅里大吵起来了。我到那后就站在一边看,当时我发现田高手里攥着一把匕首,张宇一直在旁边讲和,后来人就被劝出来了,走到外边的街上,不知道什么原因,对方那边的人先要回去就打算上他们的车了,结果又拐回来了,于是田高就先动手开始和对方打架。田高先和对方的一个光着膀子的男的打起来的,然后对方的男的和我们这边的男的都开始乱打起来。我刚围上去,就被对方一个男的照胳膊上捅了一下,我朝那人胸口上推了一下,那个男的就朝我胸口上又捅了一下,我用脚朝他肚子上踹了一脚,将那个人踹开,结果我把鞋甩掉了一只,我就蹲下穿鞋,我才看到捅我的那个男的手里拿的是一把匕首,我发现我身上流血了,就在我蹲那提鞋时,我看到那个拿匕首捅我的男的朝王磊胸口处捅了一刀,王磊就倒在地上了。张宇看到王磊倒在地上,就用手拿着的砖头砸那个拿刀捅王磊的男的,具体砸哪了,我没有看清楚。对方的人朝西边跑了,张宇就领着人朝西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