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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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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某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某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井某某在徐镇镇政府西十字路口加工、销售水煎包,在和面的时候添加香甜泡打粉。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井某某生产、销售的水煎包中铝残留量为1170mg/kg。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井某某加工的水煎包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井某某并宣读了其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并出示了香甜泡打粉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井某某在加工水煎包的过程中过量添加香甜泡打粉并将所加工的水煎包予以销售。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井某某生产、销售的水煎包中铝残留量为1170mg/kg。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井某某加工的水煎包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井某某供述证实自己于2009年2、3月份开始做水煎包,每天五时起床和面,先把面粉放到盆子里面,然后把安琪高活性干酵母和香甜泡打粉放到面粉里用手抄均匀,接着兑水和面,将和好的面放到一个盆里面用木盖盖住,四十分钟左右面就发了,然后就可以直接包水煎包用了。每次都是十五公斤面粉里面放四五十克干酵母、三百克香甜泡打粉,都是用手大概量的。每天卖二三百元钱,赢利一百多元。2013年11月7日上午,徐镇派出所民警到我门市上提取了十多个水煎包。我买的都是食用的,但是不知道怎么按比例使用;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11月25日在井某某家中搜出香甜泡打粉二十八袋;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1月7日对井某某生产的水煎包检查,共提取水煎包六百克;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证实井某某生产、销售的水煎包中铝残留量为1170mg/kg,该方法的检出限为10mg/kg。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查获证明证实2013年11月7日,濮阳县公安局徐镇派出所民警在徐镇镇徐镇村井某某卖水煎包处检查,提取水煎包后送检显示井某某销售的水煎包内铝残留量严重超标。2013年11月25日将被告人抓获;扣押物品清单及香甜泡打粉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井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后利珍

审判员  王东霞

审判员  马东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