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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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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善明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12号 罪犯雷善明,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10)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12号

罪犯雷善明,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10)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善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宣判后,2009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雷善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雷善明于2009年7月5日,在沁阳市以受害人李某某家有“邪气”、可为其“消灾”为由,进入李某某家中,盗走现金69000元。

罪犯雷善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雷善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善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善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