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新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32号 罪犯李新成,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执字第432号

罪犯李新成,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宣判后,2010年1月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7日裁定对罪犯李新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新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在河南省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新成于2006年9月11日,与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乘坐出租车到武陟县和平饭店迎宾楼北侧找到在此等客的出租车司机刘某某,替陈某某出气。李新成一人坐上刘某某的车,让刘某某开车去武陟县南贾桥,被刘某某拒绝,被告人李新成遂持刀将刘某某捅成重伤。在法院主持下,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0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家私藏十余年的一支猎枪送给被告人李新成。2006年11月1日下午,因赌场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新成持枪伙同他人到水寨村与他人进行殴打,朝地上开了一枪,后双方各自走开。被告人李新成系主犯。

罪犯李新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新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朱某某、赵某某以及管教干警梁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新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