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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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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丽、张政、刘强、侯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刑初字第475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丽,绰号王老大,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2012年因盗窃犯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4月18日被淅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刑初字第475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丽,绰号王老大,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2012年因盗窃犯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4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政,男,1987年5月7日出生。2007年因抢劫犯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4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强,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4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彦鹏,绰号斜眼、鹏鹏,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2008年张彦鹏犯盗窃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犯寻衅滋事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5月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2014年5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4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362号起诉书及淅检刑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小丽、张政、张彦鹏、侯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丽、张政、刘强、张彦鹏、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金河镇福森制药厂后面一栋楼下,将曹某甲晚上停放在该处的蓝色隆鑫三轮摩托车偷走,后张政卖给一个不认识的内乡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8075元。

2、2014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新淅西路口阳光灿烂KTV对面一个楼房下面,将曹某乙晚上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灰白色电动车偷走,后张政以低价卖给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转手卖给同村的王某乙(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1910元。

3、2014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南阳路汽车站西面的神龙宾馆的道子里面,将罗某某当天晚上停放的一辆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偷走,后张政以低价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6880元。

4、2014年2月份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三人窜至淅川县大浪淘沙后面体委小区2号楼一单元楼道口外面,将刘某某晚上停放在楼道口的一辆银灰色新大洲踏板摩托车偷走,后刘某某的摩托车被王某丙(另案处理)抵账给肖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920元。

5、2014年2月份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二小后面家属楼下,将该楼下停放的红色好时光弯梁摩托车偷走,后二人以低价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1472元。

6、2014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三人窜至淅川县化肥厂十字路口往东的一个废品收购点附近,将魏某某晚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新鸽牌三轮摩托车偷走,后张政以低价卖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6650元。

7、2014年3月11日夜,被告人张政、王小丽窜至淅川县城关镇二环路一个台球室附近,将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踏板五羊本田摩托车偷走。后张政将该摩托车通过多夫成介绍卖给袁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又转手卖给王铁军(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7312元。

8、2014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三人窜至淅川县城关镇冬青村化肥厂十字路口鲜香园饭店门前,将正在饭店内吃饭的郭某某的一辆白色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偷走,后以低价卖给一个叫“杰娃”(身份待查)的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5200元。

9、201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金河派出所附近,将李彩虹停放在淅川县金河镇金河村周营组优力克房后院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和贾某得停放在淅川县金河镇薛庄村大队部附近一门市部门口的大阳牌蓝色DY150ZH-5A型号三轮摩托车一起偷走。后张政将五羊本田摩托车以低价卖给许长河(另案处理),将大阳牌蓝色三轮摩托车以低价卖给王某甲。经鉴定,李彩虹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470元,贾某得被盗摩托车价值为6120元。

10、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王某丙(刑拘在逃)三人窜至西峡城区莲花路清华园东区院内,将赵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和薛宇栋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起偷走,后张政将赵某的摩托车以低价卖给刘强(另案处理),张政将薛宇栋的摩托车卖与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6400元。

11、2014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三人窜至淅川县金河镇县高对面家属楼楼道内,将王某丁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偷走,后刘强将王某丁的摩托车以低价卖给“杰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6225元。

12、2014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西峡县312国道世纪新村玲珑公寓的一个院子里楼下,将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新大洲本田两轮弯粱摩托车偷走,后张政通过多夫成介绍(另案处理)以低价卖给多菊林(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744元。

13、2014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三人窜至内乡县城,采取抬摩托车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内乡县城老配件厂小区内白色豪爵铃木125型踏板摩托车偷走,后三人在离开内乡的时候,因该车打不着火被扔在内乡。同日凌晨上述三人在内乡县大成路皇朝网吧楼下,将刘某丁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偷走,后张政将该摩托车卖给他人。同日凌晨三人又在内乡县和谐小区五单元楼下,将郭杰云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偷走,被内乡公安局民警发现,在警车追赶的过程中,该摩托车从张政驾驶的QQ车上掉下来,后被内乡先公安局的城关派出所民警找到并退给受害人。同日凌晨三人还在内乡县煤建小区一号楼楼道口西边的居民楼下,将梁朝祥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偷走,后张政将该摩托车卖给他人。经鉴定,李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920元。刘耀生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410元。郭云杰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600元.梁朝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664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