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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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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寿珊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吴寿珊对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证据1-2是征地手续其中没有强制执行交付土地的内容,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证据3丈量记录没有丈量人的签章,没有计算人签章,没有登记

原告吴寿珊对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证据1-2是征地手续其中没有强制执行交付土地的内容,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证据3丈量记录没有丈量人的签章,没有计算人签章,没有登记复核人签章,更没有任何单位落款加盖公章,及没有经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完全不符合作为证据的基本条件。故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所证明的对象内容,恰恰反证被诉的行政行为真实存在,及被告自认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法律依据,因被告不具有强制交付土地法定职权主体资格,所以被告应用法律错误。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原告吴寿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通告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3、市12345回复一份;证明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4、照片一组;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实存在。

证据5、证明书两份;证明原告诉争的土地与果园是承包的,是由村民小组及村委会证明。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