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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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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志泉、陈立居、陈立贵诉请确认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5号 原告陈志泉,男,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陈立居,男,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陈立贵,男,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盛杰、陈微微,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5号

原告陈志泉,男,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陈立居,男,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陈立贵,男,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盛杰、陈微微,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毛祚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志泉、陈立居、陈立贵诉请确认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蕉城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盛杰,被告蕉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池宇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蕉城区政府于2014年4月拆除原告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马山村蒋澳自然村的房屋,房屋编号X24、建筑占地197m2、砖混砖木结构、叁层、总面积481.84m2。

原告陈志泉、陈立居、陈立贵诉称,原告的房屋坐落于蕉城区漳湾镇马山蒋澳自然村,2013年被告以火车站周边项目建设需要为由,作出《关于开展宁德火车站区域(周边)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宁区政(2013)12号)对原告的房屋及所占土地进行征收,强令原告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并将原告的产权凭证强行收回。原告不服被告的征收决定,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滥用行政权力于2014年4月8日作出《限期搬迁通知》,要求原告搬迁房屋。此后,被告在原告屋内物品未搬离的情况下,强制将原告的房屋拆除。2014年9月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的房屋已被基本拆除完毕,确认被告所作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已被认定违法,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应认定无效。被告的拆除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违法。原告诉讼请求:依法认定被告拆除原告位于马山蒋澳自然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蕉城区政府辩称,原告诉请不符实,被告对原告房屋拆除行为合法。本案被告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虽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但该判决仅确认房屋征收行为程序违法,房屋征收行为并未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同时,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房屋征收面积及产权调换等事项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应于2013年10月20日自行搬迁完毕,将房屋腾空交付被告拆除。被告于2014年4月对原告房屋拆除,是依据协议约定拆除,不存在强制拆除的事实。况且,房屋拆除之时,所有法律规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均已完成,拆除行为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实施房屋拆除行为的主要证据、依据有:

A1、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主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的批复》(宁政文(2012)12号);

A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闽政文(2012)222号);

A3、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火车站区域建设用地的复函》(宁规函(2013)207号);

A4、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东兰组团金马路两侧火车站周边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宁规函(2013)457号);

A5、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3年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的批复》(宁政文(2013)39号);

A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1382号);

A7、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蕉城区2013年度第22批次城市建设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宁国土资通告(2014)1号);

A8、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蕉城区2013年度第22批次城市建设征收(使用)土地方案的通告》(宁政地(2014)3号)及张贴公示的照片;

A9、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火车站周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3)4号)及其附件《宁德火车站周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方案公示征求意见照片;

A10、蕉城区政府《关于宁德火车站区域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及其附件宁规函(2013)207号文件的附图、公示张贴照片、入户送达征收告知书的照片;

A11、蕉城区政府《关于开展宁德火车站区域(周边)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宁区政(2013)12号];

A12、蕉城区政府《关于开展宁德火车站区域(周边)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宁区政(2013)13号)及其张贴征收决定公告照片;

A13、宁德火车站周边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及附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认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