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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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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金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应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裁定,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应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裁定,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三人远东骆驼服饰公司述称:同意被告意见,请求维持被诉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引证商标一的注册日期为2003年3月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注册人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二的注册日期为2006年1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1月20日。注册人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三注册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衣、鞋等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6日。注册人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为第8941378号图形商标,申请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申请人为远东骆驼服饰公司。

万金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作出异议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3月28日,万金刚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一、“骆驼”品牌经万金刚长期经营和发展,已经在全国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发展前景。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骆驼图形”,指代事务一致,含义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远东骆驼服饰公司抢注的主观恶意明显,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三、近年,抢注“骆驼”商标的行为日益猖狂,极大地损害原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加大对原告“骆驼”知名品牌的保护。

在本案诉讼阶段,原告万金刚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引证商标在石狮市投放的广告;2.第11046766、8941563、9627620、12457156号商标信息;3.远东骆驼百度百科的网络报道;4.(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36号判决书;5.“骆驼”“双十一”日成交破百亿元的媒体报道;6.骆驼品牌“双11”销量三连冠的媒体报道;7.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消费者调查投票结果公示的媒体报道。

在本案诉讼阶段,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档案;2.原告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异议复审申请书及材料复印件;3.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复印件。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其对被告存在漏审情形的诉讼理由不再主张,予以放弃。

上述事实有被诉裁定、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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