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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温秀辉与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光盘(1-4)显示温家庄村高速公路占地情况以及原告的大棚现状;2、2010年10月禁止三抢行为通告;3、� ⑹辛斓寂荆�4、省高速公路指挥部关于三抢违法问题的通报;5、石家庄市政府、栾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光盘(1-4)显示温家庄村高速公路占地情况以及原告的大棚现状;2、2010年10月禁止三抢行为通告;3、省、市领导批示;4、省高速公路指挥部关于三抢违法问题的通报;5、石家庄市政府、栾城区政府文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原栾城县人民政府配合京港澳高速改扩建工程设计单位对京港澳高速(栾城段)全长14.2公里进行了施工放线工作,2011年10月份开始对京港澳高速(栾城段)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2011年11月29日,对原告在栾城县南高乡温家村村东的温室大棚及种苗进行了清理。被告在清理原告的温室大棚及种苗时,当时原告就在场。被告铲除原告的温室大棚及种苗时没有告知是其实施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强行铲除温室大棚及种苗的行为违法,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1.4178万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铲除温室大棚及种苗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栾城县人民政府在对京港澳高速公路(栾城段)进行施工时,对原告在栾城县南高乡温家村村东的温室大棚及种苗进行了清理铲除,被告清理铲除原告的温室大棚及种苗的时间发生在2011年11月29日,原告在本院庭审中陈述:“当时被告铲除其温室大棚及种苗时就在现场。”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此时已经知道其权益被侵犯的事实。而原告直到2014年10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秀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