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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衢州市立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浙衢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立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石室一村。 法定代表人邱国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鑫秋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浙衢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立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石室一村。

法定代表人邱国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鑫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石室一村。

法定代表人熊清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义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玉红。

衢州市立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源公司)诉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室乡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衢柯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立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立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东、黄鑫秋,被上诉人石室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义月、李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0月27日,周源泉(系原告实际投资人)与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意向协议书》和《土地租赁协议书》,被告将座落于原石室初中西侧的空闲土地租赁给周源泉使用,租赁期限间以及期限届满之后,该土地均由原告实际使用。2005年11月起,原告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租赁土地上搭建钢结构棚。2006年3月30日,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衢综行(罚)决字(2006)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一个月内补办临时规划审批手续,并处罚款44974元。2006年4月7日,原告缴纳了相应罚款,后建成一幢一层钢结构厂房和部分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2489.01平方米,并投入生产使用。2013年7月2日、7月3日,被告因原告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调查。2013年7月3日,被告以留置方式向原告送达柯石告字(2013)第007号告知书以及柯石责限改通字(2013)第007号《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搭建的建筑物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2013年8月23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柯石强拆决字(2013)第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原告在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13年9月4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并于2013年10月17日送达给原告。另查明,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2013年5月27日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