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阳春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望林,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一案,不服2015年6月2日秭归县人民法院(2015)鄂秭归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振元、代理审判员周铁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建周,被上诉人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望林、梅兴安,原审第三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兆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9月24日,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开发布了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开标程序第(2)项内容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查验建造师注册证和居民身份证,否则否决其投标”;第9.2内容为“……投标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同年10月16日15时该项目在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开标,参与投标单位共25家,其中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辉、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秦畅参加了本次开标。开标会在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5.2开标程序第(2)项点名确认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查验建造师注册证和居民身份证时,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辉提交了本人的建造师注册证,因当时没有找到居民身份证而提交了本人医保卡以证明其身份。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记录表中对上述情况做了记录。当开标程序进行到第(8)项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时,郑辉向监标人提交了本人居民身份证,监标人现场向全体投标人通报了郑辉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并征询投标人代表对此有无异议,与会代表无人提出异议。开标结束后,监标人胡楚轩、桓江山、屈鹏就郑辉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向评标委员会递交了《开标情况说明》。同日下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结果: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次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公示了评标结果。2014年10月20日,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秦畅向招标人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宜昌君逸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递交质疑书,就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辉在开标会点名时未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而是提交医保卡一事提出质疑。同年10月22日,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宜昌君逸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给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质疑回复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本次开标监督部门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标过程中询问投标人有无异议,开标会议结束前无投标人提出,因此,投标人无权再对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进入评标程序后,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现场的相关情况,认定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身份验证有效,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质疑回复函的答复意见,于2014年10月23日向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就投诉内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原评标结果进行了复查,形成了复查意见,秭归县纪委监察局、住建局、政府采购办全程参与复核监督,秭归县纪委作出了《关于钟祥一建对九里安置小区项目招投标的结案报告》,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此项目开标过程中,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辉虽然在点名时未出示身份证原件,后在开标结束前出示了身份证原件,出示的时间上虽晚了一些,但是在开标期对郑辉的身份和资格,各投标人当场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郑辉本人确实出席了开标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记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独立作出评审结论,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不存在采信违规结论而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故决定:投诉人对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招标评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不成立,维持此项目评标委员会结论。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评标委员会在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否决投标处理,违反了客观、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损害了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定评标委员会程序合法属证据不足;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认定其无权干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诉请法院撤销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秭归县九里移民安置小区功能完善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确认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案诉讼费由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