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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魏世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060号 原告魏世玉(曾用名魏石玉)。 委托代理人李保中、魏巍巍,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省长。 委托代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060号

原告魏世玉(曾用名魏石玉)。

委托代理人李保中、魏巍巍,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省长。

委托代理人褚慎敬、郑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魏素英。

第三人魏素贞。

第三人魏素敏。

原告魏世玉不服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世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中、魏巍巍,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褚慎敬、郑会,第三人魏素英、魏素贞、魏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被告认定事实错误。1、对于村委会证明中的“继承”一词,被告错误的认为:原告是继承其父母的宅基地,而当时原告的父母均健在,所以不存在继承问题。其实并不是被告理解的这个意思,村委会证明中的“继承″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说明宅基地的历史渊源,宅基地是原告的祖辈一直流传下来的,不是村委会在发放宅基地时新分给的:二是说明原告和其父亲相对于祖辈而言,在当时他们都是祖辈的传承人,是祖辈留下的宅基地的承继者。这种证明是在当时办证过程中,村委会对待此类情况的统一做法,并不是仅仅对原告如此,还请法院对此关键事实予以明察。2、北宋村委会和主办机关根据当时的客观事实办理登记。1991年,原告44岁,父亲魏成得80岁,原告是魏成得的唯一儿子,原告及其父母均共同生活在这块土地上。北宋村委会就是根据当时的客观现状,出具了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告的父母在宅基地证颁发的时候就已知晓了政府把宅基地证颁发给了原告,而几十年来原告的父母从来都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说明原告的父母是认可原告对宅基地的权益的。3、需要尊重乡规民约。在农村普遍存在这样的乡规民约:儿子是传承家族香火的人,父母的宅基地和房屋是留给儿子的。这也是当时把宅基地证办在原告名下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正是基于上述一系列事实,把宅基地证颁发给了原告,体现了被申请人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灵活处理,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二、颁证程序并不违法。北宋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是被申请人对宅基地确权的主要依据,该证明已经确认两个事实:一是原告使用宅基地的事实,二是宅基地的来源属于祖辈继承,属于原告的祖宅的事实。再者,原告是其父母的唯一的儿子,原告与父母没有分家,共同生活居住在这块宅基地上。当时原告的父亲已是80岁高龄,家里只有原告顶门立户。正是根据上述事实,村委会开具了宅基地的权属来源证明,被申请人也是根据这些事实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在了原告的名下。被申请人尊重事实,并无过错,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颁证程序并不违法。三、魏素英、魏素贞、魏素敏不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复议,被告不应受理其复议申请。1991年,魏素英、魏素贞、魏素敏均已出嫁,她们在各自的婆家享有宅基地权益,在娘家已经没有了她们的宅基地权益。魏素英、魏素贞、魏素敏对争议的宅基地没有任何利害关系。1991年颁证,原告的父母认可原告取得宅基地证的事实,原告完全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与魏素英、魏素贞、魏素敏无关。故魏素英、魏素贞、魏素敏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复议,被告不应受理其复议请求。四、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被告错误的加重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都规定了申请复议期限。魏素英、魏素贞、魏素敏时隔20多年才提起行政复议,早已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这是显而易见、众所周知的,属于免证的事实。魏素英、魏素贞、魏素敏一方的举证责任是:自己未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但是,被告非但没有要求申请人举证证明,却反过来要求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对方超过申请期限,显属错误。综上所述,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没有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程序不当,做出了错误的复议决定,故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冀政复决(2014)4号)。

被告答辩称,其作出的冀政复决(20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