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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程庭栋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程庭栋,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隆 庭世家小区4-103号。 委托代理人张志同、张玉皛,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程庭栋,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隆

庭世家小区4-103号。

委托代理人张志同、张玉皛,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善魁,石家庄正定新区建设与房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岚,石家庄正定新区管委会法律顾问。

原告程庭栋因请求确认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于2013年6月11日作出(2012)石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程庭栋的起诉,程庭栋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冀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6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庭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同、张玉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善魁、张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庭栋诉称,1997年6月原告在石家庄市正定县三里屯村建成约548平方米的房屋,后2007年9月由相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因拆迁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3月19日下午,被告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带人将原告前述房屋非法拆除,并给原告及亲属造成严重伤害。被告拆除原告房屋之前未履行法定程序,在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2012年3月19日被告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程庭栋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2、程庭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三里屯社区相关人员的书面证明一份;4、石家庄市公安局正定新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5、王文祥、赵振水、沈计虎证人证言;6、视频光盘一张。7、《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石编(2010)21号)复印件一份;8、(2013)冀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已按规定履行了征地的法定程序。答辩人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义务,于2010年10月13日公布《正定新区三里屯宅基地房屋征收公告》,公告了拟征收范围和对象及相应的安置补偿方式。答辩人在三里屯下发《石家庄市滹沱新区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宣传手册》,宣传正定新区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同年11月25日,将包括三里屯在内的61.7186公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呈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1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冀政转征函(2011)0l57号,同意征收包括三里屯在内的建设用地61.7186公顷。答辩人还聘请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其中,为保证对原告补偿更加公平,于2010年I0月5日和2011年4月25日先后两次对被答辩人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作价补偿费310238元。截止2011年12月底,正定县三里屯村共涉及拆迁户713户,其中711户村民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2011年6月13日三里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石家庄正定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原告及其岳父杨俊军作出正新征【三里屯】字第000791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但原告拒绝签订,石家庄正定新区管委会遂由正定新区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将原告程庭栋及其岳父杨俊军的房屋安置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共计698668元进行提存。答辩人已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了征地程序,制定具体了安置补偿标准,并评估了包括被答辩人在内的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原告诉称并不属实,答辩人不仅履行了合法的征地程序,同时在拆除原告房屋之前也履行了法定程序。2012年3月15日,正定新区综合执法局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清理、整顿、拆除通知书》,通知原告2012年3月19日之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按通知办理的,由综合执法局代为履行拆除义务。被答辩人对此具体行政行为即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故拆除原告房屋符合强拆条件。综上,答辩人不仅履行了合法的征地程序,而且在拆除原告房屋之前也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强制拆迁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