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343号百合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343号百合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灵寿县人民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纪万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锋灵,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春和,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灵寿县凯旋盛世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灵寿县正南路凯旋盛世小区。

负责人刘瑞群,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行政备案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5)灵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3月16日,灵寿镇城东居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成立凯旋盛世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通告。2014年4月19日,凯旋盛世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灵寿县凯旋盛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业主公约》。20l4年4月19日,第三人持《灵寿县凯旋盛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业主公约》、《选举、表决结果统计表》等文件向被告县住建局申请备案,被告2014年4月20日作出《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同意备案。

原审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灵

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灵寿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给予第三人备案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

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报告、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规定构成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形式合法要件。第三人业委会在向被告申请备案时提交了上述材料,被告县住建局履行了审查义务,其作出备案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备案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业主大会的召开过程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应核实参会业主资格,并对参会者签名、选票发放等进行监管,因上述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基于备案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定审查要件,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4月20日对第三人作出《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