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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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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芬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得到法定的安置补助费是原告的财产权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得到法定的安置补助费是原告的财产权利。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佛社区周兰芬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明确了不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权利法定职责的意思表示,在该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原告周兰芬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石政行复(2014)16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3、长安区人民政府委托办事处所作《关于白佛社区周兰芬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4、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5、再次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6、土地长期使用证存根及征地对照单;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8、石家庄市国土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政(2002)30号《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辩称,被答辩人对长安区人民政府委托谈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白佛社区周兰芬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该《答复意见》是长安区人民政府就被答辩人的请求事项作出的一个告知,并未侵犯被答辩人的任何权利,答辩人认为长安区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虽由行政机关作出,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送达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代理人张五星签收后又拒收,答辩人又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答辩人送达。2014年10月16日,被答辩人代理人张五星又来到本机关领取了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告认为,《答复意见》是长安区人民政府就原告的请求事项作出的一个告知,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长安区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虽由行政机关作出,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石政行复(2014)16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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