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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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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仁与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蚌行终字第000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孝仁,男,193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蚌埠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蚌行终字第000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孝仁,男,193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蚌埠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郑大,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翔,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云豹,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卫,蚌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乐鹏,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孝仁诉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禹会区人社局)、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禹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孝仁,被上诉人禹会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高晓翔、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宋卫、李乐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4日,蚌埠机床总公司申请依法破产,并制定《蚌埠机床总公司破产方案》,方案中确定以资产变现优先清偿企业历年来欠发职工工资……欠退休职工的医保金140000元等;离退休职工20人,养老金、医保金请求委托市社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以一次性安置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用土地变现来安置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如费用不足,请市政府统筹解决。2002年1月30日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2002年7月11日依据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蚌劳社字(2002)44号文件《关于城镇劳动者个人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事务代理办公室将93240元转给蚌埠市医保中心,被告市人社局医保中心根据缴费标准为原告张孝仁等21名退休人员办理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

2009年12月25日,被告禹会区人社局与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甲方:禹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乙方: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为妥善解决原国有企业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医保和缴纳上访积案问题。根据市政法委批示精神,经甲乙双方多次沟通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21名退休人员自2002年---2009年12月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甲方根据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定的缴费数足够额退还乙方,办理时间2009年12月底前。二、乙方一次性趸缴15年医保费,由甲方积极争取市医保相关政策,为乙方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如政策不予支持,则由甲方为乙方按照每月8元一次性缴15年医保费的办理,解决今后退休人员缴费问题。三、以上事项解决后,甲乙双方医保问题以调解达成协议告终,双方以后均不得提出异议。四、本协议如遇本市城镇职工参保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市医保规定为准。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发改委各持一份。甲方: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事务代理办公室2009年12月25日乙方:张孝仁、王家俊、盛华兴200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