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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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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云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56号 原告王庆云,男,汉族,1938年9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原告王庆云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56号

原告王庆云,男,汉族,1938年9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原告王庆云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庆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庆云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庆云负担。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