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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林仙霖与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仙霖,现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何朝晖,局长。 委托代理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仙霖,现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何朝晖,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陆霖,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宇,系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林仙霖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1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仙霖,被上诉人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产局)的委托代理人徐陆霖、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榕知法处字(2013)5号《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书》系被告根据原告提出的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而作出的。被告作出该通知书的行为,明显不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即原告若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害,可立即再申请专利调处或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仙霖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林仙霖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一审法院对市知产局违法行政的事实不进行认定,也不判其违法犯罪,是庇护市知产局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2.市知产局举证不能,其之前作出的榕知法处字(2013)5号就被福州市人民政府确认是行政违法。杨雪云没有提供身份证,其作出的答辩书不能代表广东揭西县凤江强盛日用品厂。市知产局无法举证侵权工厂广东揭西县凤江强盛日用品厂的公章、营业执照是真实的,又将杨雪云伪装成法人,将邵声宏伪装成律师,当林仙霖揭发假律师真面目后,市知产局在行政答辩书,又讲邵声宏是该厂员工,继续进行欺骗。在12345网向省、市信访局反馈件中,市知产局欺骗并诋毁林仙霖。

3.市知产局利用职务之便收集林仙霖专利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杨雪云、邵声宏,并教唆他们诉林仙霖专利无效,使福州市知识产权局榕知法处字(2013)5号案件中止审理,该案本应4个月结案,但却拖延了8个月。

4.在一审法庭上没见过杨雪云,不知其性别,更不知道杨雪云在答辩书上的签名出自谁之手,其书写的字体在相关文书中竟有5种以上写法。在申请林仙霖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上,杨雪云签名书写的字体竟有三种不同运笔走向,如“9”、“云”,明显非一人笔迹,市知产局拒不确认这是伪造笔迹。杨雪云没有提供身份证,也没有出具委托书,市知产局却说其委托律师邵声宏代理。林仙霖查访广东汕头市司法局,该单位函称该市没有邵声宏律师,市知产局尽干欺骗专利权人的事。市知产局肯定杨雪云与5W105386案(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无效请求人杨雪云申请林仙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案件编号:5W105386)的杨雪云是同一人是相互矛盾的。不知杨雪云是男是女,现又肯定是同一人。市知产局如此肯定没有相关证据。由于杨雪云不露面,林仙霖申请一审法院调查5W105386案杨雪云,但一审法院置之不理。

5.市知产局不按国家知识产权局60号令规定办案,不收集侵权工厂在新华都超市出售侵权产品的数量等情况,这是不作为是惰政。

6.林仙霖要求查看该案材料被拒绝并遭谩骂,林仙霖曾申请一审法院传唤相关人员到庭质证,一审法院一概不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