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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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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利与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春利,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李晓民,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春利,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李晓民,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秋更,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春利因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重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重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于春利。

审判长  宋美华

审判员  赵庆义

审判员  刘天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