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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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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丛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北段路东南16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领坡,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丛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北段路东南16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领坡,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邯郸市人民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朝,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帅宾。

委托代理人汪喜连。

委托代理人张红波,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帅宾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领坡,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武朝,第三人刘帅宾委托代理人汪喜连、张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08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2012年1月23日21时许,刘帅宾在为饭店庆祝春节燃放烟花时被轿车撞伤,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1、刘帅宾身份证明。2、邯郸市复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3、复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送达回执两份。4、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5、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6、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邯郸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8、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病案。9、王和平证明及身份证明。10、谷泽鹏证明。11、汪喜连证明。12、工伤认定申请表。13、补正材料通知书。14、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15、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16、受理、举证送达回证。17、认定书邮寄详单。18、邮政速递查询详单。19、认定书送达回证。20、工伤保险条例。第1-11份证据证明刘帅宾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第12-19份证据证明我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有效。第20份证据是法律规定。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举证出示的第1-8、13、14份证据无异议。对证据10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出庭不应采信。对证据11因是刘帅宾母亲,证言不予采信。对证据12有异议,申请表上并没有受理意见,不符合程序。对证据15有异议,上面表述的不真实。对证据16受理时的送达回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7-19有异议,我公司并没有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刘帅宾在工作时间、场所受到伤害。

第三人刘帅宾对被告举证出示的所有证据及法律依据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