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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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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商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祝运亮,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华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锦绣路66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商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祝运亮,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华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锦绣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亮,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华立,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峰,男,河南梁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商丘市绿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93号,机构代码:75071997-1。

法定代表人刘亚梅,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萍,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商丘市梁园区港汇花园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周启得,男,该指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迈,男,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以下均称天艺公司)因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均称梁园区政府)征收决定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住建局)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梁园区政府、梁园区住建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因商丘市绿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绿苑公司)、商丘市梁园区港汇花园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港汇花园)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绿苑公司、港汇花园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运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华成,被告梁园区政府之委托代理人袁东亮、王永杰,被告梁园区住建局之委托代理人华立、吴峰,第三人绿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萍,第三人港汇花园之委托代理人冯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梁园区政府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商梁政(2012)5号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告梁园区房管局与第三人绿苑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是:征收新建路以东、凯旋路以西、陇海路以南、凯旋商城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该征收决定对港汇花园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绿苑公司被征收的房屋坐落在商丘市新建路38号,被告梁园区住建局与第三人绿苑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